離婚後前妻私自給孩子改了姓氏,我可以不支付撫養費嗎?

編輯:趙藝慧

我國自古就有孩子随父姓的傳統,歸根到底還是受到傳統儒家文化影響的結果。但是,随着近些年男女觀念的不斷更新,到底随誰的姓似乎也有得商量了。

而在撫養費糾紛案中,夫妻離婚後,撫養孩子一方(女方)往往會把孩子的姓氏和自己進行統一或者在重新組建家庭的情況下,将孩子的姓氏進行變更,那麼此時未撫養方(男方)就會提出這樣的質疑:姓氏不經過我的同意是否可以更改?如果更改了是不是我就可以不支付撫養費了?

李女士和陳先生婚後育有一子,在孩子12歲的時候,二人感情破裂協商離婚并且關于撫養費的問題達成一緻意見。二人離婚不不久,李女士再婚,婚後其私自将孩子的姓氏改成了現任丈夫的姓氏。對于這一舉動,陳先生提出異議,認為李女士在沒有得到自己同意下私自将自己孩子的姓氏改為他人的姓氏是不合規的,如果李女士不将兒子的姓氏改回去,自己将不再支付撫養費。對于這個問題,李女士表示,孩子随繼父的姓氏有助于孩子生活,同時其認為孩子不管随誰的姓都不應該影響支付撫養費,因為撫養費是父母雙方對于孩子應盡的義務。

...

在本案中,有兩個争議的焦點:

第1, 父母一方在沒有得到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私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

第2, 如果孩子的姓氏不再跟随自己,是否能成為拒絕支付撫養費的理由?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通知》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複原姓氏。該規定實質是從血親的角度考慮最大限度保障彼此的關系。在本案中,李女士将她與陳先生的孩子的姓氏私自改為現任丈夫的姓氏是不合法的,此時她應該恢複孩子的原姓氏。而對于陳先生不支付撫養費的觀點是錯誤的,撫養費是父母對于孩子撫養的法定義務,并不是因為姓氏的變更而影響撫養費的支付,撫養費更像是以親情為紐帶的天然權利。

...

那麼,會有人問,那麼離婚我把姓氏改成和自己一樣的姓氏可以嗎?比如說,本案中李女士是不是可以把孩子的姓氏更改為自己的姓氏?根據《公安部關于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複》中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複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關精神,對于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緻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隐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複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複。所以,原則上離婚後,撫養方是不能單獨将孩子的姓氏進行變更的,如果在未經夫妻雙方協商下而私自更改的,對方起訴後,變更方則需要将孩子姓氏再變更回來。 

...

綜上,通過本案可以明确以上兩點,對于未成年孩子的姓氏,夫妻一方離婚後不能私自變更,同時撫養費的支付是父母法定義務,不會因為姓氏的變更而改變。

姓氏的重要性基于家族的傳承,它不僅僅是一個代稱,更是一個人歸屬和家庭的期待。

律視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知識。

添加新評論

暱稱
郵箱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