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德國民法典的主要特點及歷史地位

題目:

簡述德國民法典的主要特點及歷史地位

解答:

  德國民法典是德意志帝國於1900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法典,全稱爲Bürgerliches Gesetzbuch(簡稱BGB),是大陸法系中最重要的民法典之一.法典共有五編,分別爲總則(Allgemeiner Teil)、債務關係法(Recht der Schuldverh?ltnisse)、物權法(Sachenrecht)、家族法(Familienrecht)和繼承法(Erbrecht).該法典不同於法國民法典之處在於,將規定債權關係的條文移至物權法之前,反映了新型的債權法理念.該法典對於同時期制定的日本民法典也有著深遠的影響.
  德國民法典在制定過程中是以移植攝取、注重實效與兼收並蓄爲基本指導思想的.由於德國缺乏民事法律的傳統,面對西方列強的要求,只有向西方國家特別是擁有相對完備的資本主義法律體系和成熟的立法技術的英、法、德等國家學習經驗,借鑑成果,移植攝取,兼收並蓄.只有制定與西方各主要國家相一致的法律制度,才能實現政治上的願望;而舊民法典流產的教訓則使得新民法典在起草的過程中尤其注重德國國內實際,對長期積澱下來的歷史傳統和實踐經驗進行總結和梳理,繼承和發揚行之有效的制度以求內容的實效性,新民法典編纂委員會在審議的過程中還就具體問題作了大量的習慣調查,儘量使相關規定符合德國的風俗和國情.19 世紀與20 世紀之交,德國民法典作爲亞洲第一部民法典,無疑以其思想意義和歷史上的擴散力而占有著最爲重要的地位,是一部名副其實的開創亞洲近代法史的偉大法典.處於21 世紀今天的當代中國,學習、研究與借鑑德國民法典,必須保持理性和客觀的審視態度,科學把握民法典的基本特徵與思想史上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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