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谿同濟醫院人事管理制度 (1)
題目:
慈谿同濟醫院
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一、爲使醫院人事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使醫院人事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明確員工的權利和義務,以提高工作效率和員工責任感、歸屬感,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l 、本院員工的管理,除遵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令外,均依據本制度執行。
2、本制度所稱員工,系指醫院的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章 招聘規定
一、本院各部門如因工作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由用人科室提出申請,經相關職能部門及院領導審核批准後,由人事科統一納入招聘計劃報院部及上級有關部門審批後組織招聘甄選事宜。
二、本院員工的甄選,以學識、能力、品德、體格及適合工作所需要條件為準。採用筆試、技能考核和面試三種,根據實際需要任擇其中一種實施或三種並用。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錄用:
l 、剝奪政治權利尚未恢復。
2、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緝,尚未結案。
3、吸食毒品或有其它嚴重不良嗜好。
4、貪汙、拖欠公款,有記錄在案。
5、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其它嚴重疾病。
6、因品行惡劣,曾被政府行政機關懲罰。
7、曾被本院開除或未經核准而擅自離職。
8、體格檢查不合格。
9、其它經本院認定不適合的情形。
第三章 勞動關係
一、員工經考試、考核或面試合格和審查批准後,自聘用期開始,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勞務協議,以書面形式確立雙方的權利義務。
二、勞動合同內容:根據國家和本市、區相關法律、法規確定。
三、簽訂、續訂、變更、終止條件:根據國家和本省、市、區相關法律、法規確定。
四、勞動合同期滿,合同即行終止。員工與醫院雙方同意續約的,雙方應於合同期滿前10個工作日續簽《勞動合同書》。
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或勞務協議期限內。
六、雙方根據合同期限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滿3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爲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爲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滿3年的,試用期爲6個月。
七、試用人員報到時,向人事科遞交以下證件:
1、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2、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3、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4、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一寸1張、二寸3張;
5、其它必要的證件。
八、試用人員提供的所有材料及個人信息均應真實有效,否則產生的後果由其自負。
九、試用人員如因品行不良、工作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辭退。
十、新進員工在試用期滿前15天進行試用期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予以正式聘用。試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結束試用期終止勞動關係。 十一、在試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爲不符合錄用條件: l 、僞造學歷或其它各種證書;
2、僞造簡歷或工作經歷;
3、隱瞞病史或受傷經歷;
4、隱瞞和其它單位存在勞動關係;
5、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達不到崗位職責要求;
6、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累計平均每月病假天數達到或超過l 周;累計平均每月事假天數達到或超過2天) ;
7、不服從科室工作安排或拒絕完成領導交辦的指令性任務;
8、凡有收受病人紅包,接受各種「回扣」或促銷費、私自收費、搭車開藥經查實;
9、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受處罰;
10、護理理論考試或操作考核不合格;
11、因個人原因引起病人投訴或醫療糾紛經查確有過錯;
12、累積投訴超過2次;
13、曠工達到或超過1天;
14、參加三基考試不合格;
15、試用期考核成績爲不合格;
16、有任何違反醫院規章制度行爲。
十二、員工聘用分派工作後,立即赴所分配的崗位工作,不得無故拖延推諉,否則醫院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章 工作時間
由於醫院工作具有全天候的特殊性質,醫院實行以下3種工時制:
1、標準工時工作制: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具體由所在科室根據實際情況安排。
2、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
3、不定時工時工作制:因醫院工作的不確定性,有些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以完成崗位任務為準則。
第五章 考勤制度
一、全體員工都應自覺遵守勞動紀律,堅守工作崗位,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離崗、串崗,違者超過5分鐘(含5分鐘)扣獎金20元,六分鐘至兩小時內每分鐘加扣2元,超過兩小時作曠工論處。曠工一天扣款100元,並扣罰當月全部獎金,曠工兩天另加扣半年的年終獎,曠工三天以上者扣除全年年終獎。全年累計15天以上者,按勞動法處理。
二、上班時間嚴禁做私活或從事一切娛樂活動,如打毛衣、下棋、打撲克、打麻將、玩電腦遊戲等,違者發現一次扣50元,並沒收其物品。
三、值通宵班人員必須在值班室就寢,22:00前不得進值班室休息,違者一次扣20元。
四、各種會議實行點到制度,參加人員須按時到會,無故缺席者,每次扣50元。
五、各科室排班、考勤必須由專人負責,如需改班時,須經科室領導批准後,由考勤員更改,個人不准隨便改動。休息日原則上當月排完,不得提休。從院辦存檔提取的休息天,應一次性連休,中間雙休日、節假日不計。
六、全院員工要嚴格遵守考勤請假制度,各科領導應嚴格按請假制度把關,按規定批准。對於擅離崗位的職工按曠工論處,曠工累計滿半個月的,按自動離職處理,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七、各科室於次月3日前將本科室電子考勤提交院辦公室。
第六章 工資發放
一、工資以現金或委託銀行支付形式發放。
二、先工作後付,每月10日前發放上一個月度工資(正式在編人員發放當月工資) ,如遇節假日則提前1天;因銀行結算等客觀因素導致到帳日期遲延不視爲醫院拖欠工資。
第七章 人員流動
一、人員調入
1、准入條件
(1)年齡要求:原則上高級職稱在40歲以下,中級職稱在35歲以下,初級職稱在30歲以下。
(2)學歷要求:臨牀、醫技人員本科或以上學歷,護理人員大專或以上學歷。
2、調入程序
(1)根據醫院科室實際情況,由人事科報請院部確認後,予以試用。試用期標準:醫療崗位以1個月爲限,護理崗位以15天爲限。
(2)試用期間,對其理論及實踐操作能力進行考核與評估。
(3)試用期滿後,科室對擬用的調入人員形成品質、技術水平等方面評估意見。
(4)主管職能科室審核
①是否同意科室的評估意見,並提出意見。
②有發表學術論文的,對其學術論文進行綜合評估,並審核其論文的真實性。
③綜合評價擬調入人員的學術水平。
(5)人事科審核
①結合醫院人才結構規劃及人才需求計劃,予以宏觀調控,有效防止科室人才稀缺或富餘不平衡的狀況。
②審核擬調入人員的各項證書,確定人員資質。
③綜合使用科室和主管職能科室的評估意見,形成明確的用人建議意見。
④經分管院長審核、院長辦公會議審定。
二、人員借用
l 、科室急需人員,短時期內部難以解決,科室主任(護士長) 可提出借用人員要求,由相關職能根據全院人員情況,對是否需要借用,提出意見,並報院部審批。
2、人事科根據醫院規定,對擬借用人員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通知借用科室對擬借用人員進行試用。
3、科室試用期:護理人員爲15天,醫生及其他人員爲30天。試用結束,由科室對借用人員的品質、業務水平等方面提出評估意見,報主管職能部門。
4、主管職能部門根據科室的評估意見,對擬借用人員進行考核,提出是否借用意見,經分管院領導審核後報院長辦公會議審批。
5、同意借用人員,由人事科與借用人員簽訂協議,報請衛生局審批。
6、醫院每年對借用人員進行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方面的考核,考核成績爲基本合格以下者,醫院在借用協議期滿後不再續簽。
三、按需調崗
1、醫院將根據工作需要合理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調崗調薪,具體依據醫院的相關文件規定。
2、醫院所有員工應當配合這種工作調整,對崗位調整有異議應當先服從、後反映。
3、員工對調動的異議可通過相應程序申訴,但不影響調動之執行;擅自拒絕調動、未按時
到新崗位報到屬於嚴重違反醫院規章制度,視爲員工自動離職。
第八章 員工離職
一、員工辭職須提前1個月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醫院批准並辦理完相關離職及交接手續後方可離院,否則須賠償因此而給醫院造成的損失。
二、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約定而提出辭職的,須根據規定向醫院繳納違約金,具體包括醫院爲其所提供的專項培訓、專業技術培訓、進修、繼續教育、科研活動經費及由此而產生的路費、住宿費、補貼等
費用。如該員工與醫院簽有競業限制合同,還須履行競業限制合同中規定的競業年限及相關內容。
三、裁員:由於經營、管理原因醫院需要裁減人員,醫院將報有關部門、同時提前通知員工,且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辦理退工手續。
四、辭退:合同期內不符合醫院要求或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醫院規章制度的員工,醫院將依法予以辭退。
第九章 獎懲規定
一、 醫院員工在圓滿完成本職工作並作出特別貢獻的情況下,醫院將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予獎勵,具體參照醫院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屬於嚴重違反醫院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將戒勉、免職、降級或解除勞動關係,且醫院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1、對病友粗暴無禮,被新聞媒體曝光或被上級有關部門批評,使醫院名譽受損;
2、偷竊醫院財物;
3、違反消防安全法規,損失嚴重者;
4、隱瞞傳染性疾病;
5、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6、連續曠工超過5天或累計曠工超過15天;
7、應聘時,隱瞞或虛報個人履歷、有關病史、受過有關處罰等;
8、浪費、破壞醫院或病友或其他第三者的財物,造成醫院嚴重損失;
9、因家庭糾紛或其他糾紛,嚴重影響工作,經教育不改正;
10、違反法律、法規,受到刑事拘留以上處分的;
11、在醫院私藏兇器、非法物品或非法印刷品;
12、煽動、組織他人罷工;
13、故意損毀發票、帳冊等重要憑證,給醫院造成嚴重損失;
14、半年內因服務原因造成病友投訴累計達3次;
15、一年內因服務原因造成病友投訴,經查實確有過錯2次者;
16、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範,造成嚴重後果;
17、由於不負責任延誤急危患者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後果;
18、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
19、洩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
20、發生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以及其他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時,不服從調遣;
21、人爲損壞醫院醫療設備和信息網絡設備;
22、私自安裝、拆卸各種支持設備軟硬體;
23、未經允許擅自對外洩漏信息安全數據;
24、不服從管理或類似的抵制執行制度行爲;
25、其它嚴重違反醫院規章制度行爲。
第十章 糾紛處理
一、員工投訴
1、員工對工作不滿意.可向相關職能部門、分管院長或院長投訴。
2、對上述答覆不滿意,可直接向醫院工會投訴。
3、提倡實名投訴,便於問題及時解決,所有投訴醫院處理部門都將爲投訴員工保密。
4、員工對扣罰有異議,可按以下程序進行投訴:
(1)員工在知悉扣罰決定15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工會提出,說明原扣罰事實、證據、程序、手續的不當之處,以及本人要求、意見。
(2)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證人及其他資料,幫助醫院弄清事實真相,獲得正確處理結果。
(3)醫院將根據受扣罰員工的申訴,另行組織人員進行複查,實事求是地作出複查決定,並通知申訴員工本人。
(4)如申訴員工對複查決定不服,可在收到複查決定後,向醫院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醫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5、勞動爭議必須通過合法的途徑予以解決,員工不得藉故破壞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除非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或終止,員工不得以勞動爭議爲由停止正常工作或停止履行其職責。
第十一章 修訂和解釋
一、修訂
本《人事管理制度》經公布施行後,醫院也將根據工作需要,總結實踐中的經驗,根據院部授權,由職能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提出修訂意見,徵求意見後,報院長辦公會議批准後施行。
二、解釋
l 、本制度由人事科負責起草和解釋,此前存在的醫院制度與本制度之規定相衝突的,以本制度的規定為準。
2、術語解釋:
「醫院規章制度」指醫院內部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規定。 「輕微損失」指損失低於1000元以下。
「較重損失」指損失超過1000元,但小於5000元。 「嚴重損失」指損失超過5000元。
「情節輕微」指非出於惡意,影響較小。
「情節較重」指非出於惡意,造成一定影響。
「情節嚴重」指故意違紀,給醫院帶來嚴重影響或使醫院制度難以執行或惡意違紀的。
3、其它
(1)本管理制度爲員工日常管理和員工獎懲的重要依據,要求每位員工熟知,並嚴格執行。
(2)醫院可根據法定程序對本管理制度的內容進行修改、補充。修改補充的內容將以醫院文件的形式通知到各科室,修訂後的內容自發文之日起生效。
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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