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以來廣府地區的“不落家”、“守清”、“自梳”傳統
在廣州府所屬南海、番禺、順德、香山等縣,至遲從明末開始即出現了“不落家”(歸甯不返)現象,随後也擴展到肇慶府。
所謂“不落家”,即女子結婚後仍長住娘家,隻在重要節日或翁姑生日時在夫家住宿一兩天。著名詩人屈大均的發妻即實行“不落家”。這一風俗的起源,與古越族女子地位較高的傳統有關。這種風俗到清代已經帶有抵制包辦婚姻、家庭專制的意味。1900年,孫中山領導的《中國日報》刊出《男女平等之原理》一文,注意到“不落家”是對包辦婚姻的抵抗。該文指出:“今居中國,男不識女,女不識男,互昧平生,強作婚姻,非其志也,迫于禮已。其或不順,勢必至男則休妻再娶,女則歸甯不返。”
從“不落家”傳統,又演變出一種新的形勢,叫做“守清”,即未婚女子特意與剛剛去世的青年男子牌位“拜堂”,取得所謂“名分”後獨立生活。這種形式更進一步,明确表示對包辦婚姻的反抗。
在“守清”之外,大約在清代中期,廣府地區又出現更具普遍性的“自梳”。舊時代姑娘紮辮,已婚婦女梳髻,“梳起”則是未婚姑娘梳髻以示終身不嫁,是一種非常隆重的儀式。自梳女為維護自身生活方式,往往義結“金蘭”,居住于共用的“姐妹屋”“女屋”之中。她們的不婚、自養、自由支配财産的權利,是數代女子以死拒婚、付出慘烈代價争取得來。
此外。還有“花女”的稱謂,指的是不願意結婚的自梳女。
姓名權與财産權難以分離。财産總是登記于一定的姓名之下;有了獨立的姓名權,财産權才能有明确标識。獨立姓名權的普遍出現,顯示在珠江三角洲部分地區,女性财産權已突破了傳統禮法限制。她們在向廟宇捐款時使用實名,顯示她們的捐款來自本人工作、經營所得,而非來自父親的贈與。
自梳女财産權的取得,是在廣州府得到廣泛承認的“習慣法”基礎上實現的。在舉行正式“梳起”儀式、入住“姐妹屋”之後,社會默認自梳女已擁有獨立财産權,她們從事雇傭工作、經營工商業、置業收租、放債收息等所得歸她本人所有、支配,不必将所得上繳于男性家長。自梳女年老之時,可按本人意志,立遺囑将遺産由其侄子或“契女”(幹女兒)繼承。
- 上一篇 讀許倬雲《向裡走安頓自己》有感
- 下一篇 繁華
添加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