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中的我

      社會中的“我”按照我們你們他們不同關系形态分屬于不同的群體或組織,“我”在群體或組織中的作用成為群體或組織活力的來源,也是社會發展的根本動力來源,從自我的角度,唯有此體現了自我價值,反映了“我”存在的意義。

      就你我他關系的本質而言,就是一個合作雙赢多赢的關系,雖然這種關系根本上基于“我”的需求,也就是從自我的角度似乎是自私的,但是在自私的動機、需求滿足的過程中如果采用的是自利的方式,就單一的行為或者說短期内而言也可能能夠獲利,但是多次重複或者長期來看,無論是相關的你我他還是你我他所處的環境而言都不可能允許的,因為,你我他在變,環境在變,這種變化中會因為各種主客觀因素而改變這種自利行為的最後結果,就像我們看到的現實中的各種反腐,無一不是這種自利行為的果報,所以,就“我”來說,自私是需求,他利才是最合理的手段,也就是說你我他在他利的過程中實現雙赢和多赢。

      作為他利的手段,就“我”而言就無法不改變,可以說“一招鮮、吃遍天”是傳統社會(供不應求的社會)的立身資本,而現代社會對“我”的要求是創新、是學習、是反思,這種行為、這種過程即是自我提升、進步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進步的根本動力源泉。

      我們你們他們反映了“我”的社會聯系的客觀狀态,但是如果“我”因此而把這種關系變成為一種心理依賴,行為上失去自我,就是本質上的“我”消失(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如果有人可以讓他人失去自我,無疑就是最邪惡、最無恥的),這種危害,失去自我是對“我”的危害,“我”隻不過是他人眼中的“物”,但更大危害在于社會,社會失去了根本,飄忽不定,莫說發展,結果隻能是倒退甚至堕落(經濟倒退必然導緻道德滑坡)。

      群體及組織形态與結構是社會發展水平的标志之一,一方面“我”通過群體實現自我的自由發展,另一方面“我”通過組織獲得自我自由發展的平台,但是,如果組織或群體中不能體現自我,對于“我”而言,群體與組織變得虛無,“我”又如何存在?而群體和組織失去了“我”,又有怎樣的行為、動力來源?

      社會中的各種群體與組織同樣是“我”的行為表現與結果,這一點不妨看看各種公司法或者是非營利組織成立的有關現行法規,它必定是由少數人發起成立的,并由此吸引了衆多的“我”加入的社會存在,這種存在的意義就在于它具有的功能,而這種功能隻能靠它能提供的産品或服務體現,進一步來說,沒有“我”,就沒有這些産品與服務的創造與生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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