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則與規律
社會是由人構成的體系,盡管社會發展曆史中社會體系呈現的結構多種多樣,但究其構成方式與類型不外乎兩種不同的方式與類型,一種是以少數人的意志為主導的集權社會,一種是以多數人的意志為主導的分權社會,前者違背自然規律,社會運行規則由少數人制定,後者反映自然規律,社會運行規則由多數人共同制定。
社會體系與結構的核心是制度,即社會體系的運行規則,制度或規則的内容不外乎涉及人的權、責、利,也就是有關社會不同成員擁有的權、責、利的規定,其中權即物的所有權、支配權、使用權、處分權和收益權等,責即人的特定行為表現,利即行為産生的積極結果(由于結果的不确定性,所以行為結果也可能是負面的、消極的)。
少數人主導的社會将權、責、利分别予以規定,形成了缺乏權、責、利對等、呼應、統一的規則,簡單講就是少數人權利大于責任、多數人責任大于權利,最極端的表現就是多數人本身都被少數人視作物集中于少數人手中,根本沒有權利,隻能按照指令承擔責任。
多數人主導的社會則是權、責、利的統一,也就是社會個體從自身需求出發自主選擇确定需求滿足方式,通過自身努力達成自己的利益目标并承擔相應責任。
無論哪種社會,社會規則都是由人制定的,一旦形成規則,就會對社會所有成員産生影響,顯然,少數人主導的社會即是将權利集中于自己,将責任推诿給多數人,因此其影響就是對少數人有利、對多數人不利。多數人主導的社會,權、責、利都隻與個人對應,也可能有不利影響,但這種影響也僅限于個人,不會造成較大規模的不利後果,并且由于權、責、利的分解,有助于盡可能激發每個人内在潛力,因此形成對多數人有利的積極影響。
任何自然系統都是分權的系統,也就是沒有一種自然物體能夠成為自然霸主,而且自然界中生命體更是依據各自的屬性與其它物種構成相互依存的共生關系,在各自生命力的綻放中滋養着其它物種延續自己生命。
很顯然,少數人主導的集權社會與自然系統不同,而多數人主導的分權社會也具有自然系統的相似性,也就是集權社會背離自然規律,規則任由那些少數人确定,分權社會則遵循自然規律,規則則是在多數人各自的實踐中按照對自然規律的感悟、認知形成。
這兩種社會不同的結構與類型,在社會運行中也呈現出兩種不同趨勢,前者由于集權越來越變得畸形,最終社會解體、重構,後者由于分權社會穩定,社會發展的積極效應不斷積累,使得社會發展變得越來越合理,越能夠體現社會服務于全體社會成員的功能。
對于集權社會而言,在畸形發展中解體、重構,但是,如果不改變重構的模式,仍是有少數人主導,那麼這種重構不過是解體的前奏,也就是少數人主導的社會終究難以脫逃解體重構、重構解體的循環,在這種循環中,不同的是更換了少數人,相同的是所有人都擺不脫魔咒,多數人苦難不斷、少數人性命堪憂,社會總處于動蕩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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