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責任
責任是任何一個社會個體的主體性屬性之一,除此之外,主體的主體性屬性還包括權力與利益,任何一種屬性缺失,就不能稱為社會主體,其中,權力是社會個體作為社會主體的行為條件,責任是行為表現,利益則是行為結果。
但是,尤其需要明确的是,權、責、利都屬于社會環境中的概念,如果沒有社會,自然也就沒有什麼權、責、利,而在社會中,權、責、利源于社會規定,也就是權、責、利都是特定社會環境中社會整體對社會個體的規定,所以,責任就是社會責任,而社會規定的形成方式就決定了社會是否具有公平的根本屬性,并且使得責任與社會責任的含義有了不同。
社會規定的形成方式如果是少數人制定,社會就沒有公平,這種不公平就表現為社會個體的權責利不對等,有的有權無責、有的有責無權,由于利具有不确定性,就會出現有權無責的能夠趨利避害,無權有責的有可能與利無緣,同時這樣的社會個體也都沒有主體性,有權無責的是主人,無權有責的是仆人甚至不是人。
社會規定如果是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約定,社會就有公平,具體表現為社會個體是權責利對等統一的整體,是一個完整的社會主體,也就具有獨立性、自主性。
權責利統一,正是社會主體獨立自主行為的體現與要求,也就是權責利中,利是社會主體行為動機,責是社會主體逐利的行為過程,權是社會主體逐利的行為條件,然而由于利的不确定性,如果行為結果無利或者有害的話,行為主體也甘願擔當,由此更體現出責任的社會意義,也就是說,責任就是社會責任,
但是,在不公平社會環境的語義中,談到社會責任卻有其特殊的含義,或者是說社會成為責任的限定性修飾語,隻有社會責任不談責任,還延伸出義務的概念來代替責任,或者幹脆把義務等同于社會責任。
這種環境中社會責任的含義就是無條件的服從和心甘情願、毫無保留的付出,否則就是心中有愧、無顔以對的。
公平社會中的責任之所以就是社會責任是因為責任與權力、利益要同時共同約定,權、責、利都來源于同一社會範圍内部,有權力必有責任,有責任必須盡心盡力,這樣才有可能獲利,否則就變得有害了。
而不公平社會中權責利被少數人有意識地加以區分,為了掩飾這種不公平,都強調集體、強調共同,尤其是把責任以社會名義限定,社會責任也就等同于個體義務必須盡責、遵從。
所以,責任異化為社會責任就是少數人欺騙、約束多數人的有效手段,其約束作用更多地是在于多數人的自我約束,也就是當人們内心接受了社會責任這種特殊概念,就把服從變成了習慣,就會自覺克制自己内心與此不同理念導緻的行為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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