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左傳》之三百三十七昭公六年 上
【經】
六年春,王正月,杞伯益姑卒。
葬秦景公。
夏,季孫宿如晉。
葬杞文公。
宋華合比出奔衛。
秋九月,大雩。
楚薳罷帥師伐吳。
冬,叔弓如楚。
齊侯伐北燕。
【傳】
六年春,王正月,杞文公卒,吊如同盟,禮也。大夫如秦,葬景公,禮也。
三月,鄭人鑄刑書。叔向使诒子産書曰:“始吾有虞于子,今則已矣。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争心也。猶不可禁禦,是故閑之以義,糾之以政,行之以禮,守之以信,奉之以仁,制為祿位以勸其從,嚴斷刑罰以威其淫。懼其未也,故誨之以忠,聳之以行,教之以務,使之以和,臨之以敬,涖之以強,斷之以剛。猶求聖哲之上,明察之官,忠信之長,慈惠之師,民于是乎可任使也,而不生禍亂。民知有辟,則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征于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參辟,鑄刑書,将以靖民,不亦難乎?《詩》曰:‘儀式刑文王之德,日靖四方。’又曰:‘儀刑文王,萬邦作孚。’如是,何辟之有?民知争端矣,将棄禮而征于書。錐刀之末,将盡争之。亂獄滋豐,賄賂并行,終子之世,鄭其敗乎!肸聞之,國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複書曰:“若吾子之言。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既不承命,敢忘大惠?”
譯文
【經】
六年春季,周曆正月,杞文公去世。
安葬秦景公。
夏季,季孫宿去到晉國。
安葬杞文公。
宋國的華合比逃到了衛國。
秋季九月,舉行了大的求雨祭祀活動。
楚國的薳罷率領軍隊攻打吳國。
冬季,叔弓去到楚國。
齊侯率兵攻打北燕。
【傳】
六年春季,周王朝曆法的正月,杞文公去世。魯國前去吊唁好像對同盟的國家一樣,這是合于禮的。魯國大夫去到秦國,參加秦景公的葬禮,這是合于禮的。
三月,鄭國把刑法鑄在鼎上。叔向派人送給子産一封信,說:“開始我對您寄予希望,現在完了。從前先王衡量事情的輕重來斷定罪行,不制定刑法,這是害怕百姓有争奪之心。還是不能防止犯罪,因此用道義來防範,用政令來約束,用禮儀來奉行,用信用來保持,用仁愛來奉養。制定祿位,以勉勵服從的人,嚴厲地判罪,以威脅放縱的人。還恐怕不能收效,所以用忠誠來教誨他們,根據行為來獎勵他們,用專業知識技藝教導他們,用和悅的态度使用他們,用嚴肅認真對待他們,用威嚴監臨他們,用堅決的态度判斷他們的罪行。還要訪求聰明賢能的卿相、明白事理的官員、忠誠守信的鄉長、慈祥和藹的老師,百姓在這種情況下才可以使用,而不緻于發生禍亂。百姓知道有法律,就對上面不恭敬。大家都有争奪之心,用刑法作為根據,而且僥幸得到成功,就不能治理了。夏朝有違犯政令的人,就制定禹刑。商朝有觸犯政令的人,就制定湯刑。周朝有觸犯政令的人,就制定九刑。三種法律的産生,都處于末世了。現在您輔佐鄭國,劃定田界水溝,設置毀謗政事的條例,制定三種法規,把刑法鑄在鼎上,準備用這樣的辦法安定百姓,不也是很難的嗎?《詩》說:‘效法文王的德行,每天撫定四方。’又說:‘效法文王,萬邦信賴。’像這樣,何必要有法律?百姓知道了争奪的依據,将會丢棄禮儀而征用刑書。刑書的一字一句,都要争個明白。觸犯法律的案件更加繁多,賄賂到處使用。在您活着的時候,鄭國恐怕要衰敗吧!肸聽說,‘國家将要滅亡,必然多訂法律’,恐怕說的就是這個吧!”子産複信說:“像您所說的這樣。僑沒有才能,不能考慮到子孫,我是用來挽救當前的世界。既然不能接受您的命令,又豈敢忘了您的恩惠?”
杞國太小了,杞文公的去世隻能算小事了。秦景公的葬禮是春秋經上首次記載秦君葬禮,可見秦國的影響力日漸強大,雖然秦、魯各在東西兩端,魯國也不得不重視秦國的政局更替。
叔向反對子産鑄刑書,應該是古代人治和法治矛盾的體現了。子産鑄刑書,就是把法律條文鑄造在青銅鼎上,向民衆公示,應該算上曆史上首部成文法吧!雖然文中提到了最早夏朝就有了《禹刑》的法律,畢竟隻是傳說中的東西,而且這類法律條文也隻是統治階級清楚,并沒有向民衆公開,所以執法者在執法當中可以自由發揮,歸根到底是屬于人治的範籌。子産的刑書則向民衆公示,讓民衆和執法者都有了共同遵守的标準,這顯然是法制史上的一個裡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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