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家庭财産不是夫妻共有的?

家庭财産都是夫妻共有的嗎?這個回答當然是否定的。家庭财産既有共同,也有個人所有财産,民法典均給出了相關規定。

1)夫妻共同财産

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為夫妻的共同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産、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财産,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夫妻對共同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從本條規定來看,婚後家庭的财産性收入基本都屬于夫妻共同财産的,《民法典》主要有兩點擴充:

一、其他勞務報酬:指的是婚後任一方利用空閑時間的勞務付出獲得的報酬屬于夫妻共同财産,其他勞務隻要是婚後所得,原則就視為夫妻共同财産。這一條實際上擴大了夫妻共同财産的範圍,隻要是婚後通過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後帶來的收入,原則上都視為夫妻共同财産。

比如自媒體興起後,李女士很感興趣,開了自己的直播間,後來有了一定的粉絲,便利用直播帶貨取得了較好的收益,這部分收益雖然李女士個人賺取的勞務報酬,根據規定也屬于共同财産。

二、投資的收益:即指婚後投資,也包含了婚前财産在婚後的投資收益。這個要關注的點就是“婚後投資收益”。

比如劉女士是一個很懂理财的人,婚前有現金100萬元。她把50萬元定存在銀行,30萬買了股票,還買了十年的定期國債。後來,劉女士結婚了,一直在股市裡買進賣出,也小賺了9萬元,兩年後,兩人因感情不和要離婚,在财産分割上,哪些算夫妻共同财産呢?根據規定,劉女士在婚前的個人财産不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但劉女士婚後投資股市所産生的收益屬于共同财産,也就是9萬元的收益共同所有。而定存在銀行産生的利息屬于法定孳息,仍屬于個人财産;固定期限的國債在婚後沒有進行買賣操作,所以也不能納入投資中來。

此處節點主要在是否是在婚後進行投資而産生的收益。

2)夫妻一方财産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産。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其他應當歸一方财産的,應包括:

(1)夫妻一方從事職業、工作和業餘學習、興趣、愛好等專用的财産;

(2)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3)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人身保險費、醫療費、傷殘費、保健費等;

(4)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章等。

此為兜底的概括性條款,以應對複雜的社會現實生活。但需注意,前條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範圍與本條均有兜底性概括條款,但在适用上會有主次先後之分。我國是法定的婚後财産共同制,因此,對于本條第5項的解釋要堅持從嚴原則,隻有在本條前4項之外的明确具有人身專屬性的财産,才能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财産;而在無法确定是夫妻共同财産還是一方個人财産時,應以确定為夫妻共同财産為原則。

3)其他協議約定情況

民法典第1065條規定【夫妻約定财産制】: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 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以及婚前财産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财産清償。

綜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财産所有雙方如有約定,按約定執行。無約定的,遵循民法典第1062條、1063條規定。

4)典型案例

自媒體收入屬于共同财産,自媒體賬号呢?要不要作為共同财産進行分割?

【基本案情】

陳某(男)與謝某(女)五年前登記結婚。婚前,陳某經營着自己的快手賬戶,婚後不久,陳某又注冊了同名抖音賬戶,粉絲量迅速發展到300多萬,經營短視頻自媒體賬戶成為其主要經濟收入來源。陳某與謝某因家庭瑣事發生糾紛,離婚争執讓陳某無心再經營維護賬戶并停更一年多。訴訟中,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于陳某運營的300多萬粉絲的抖音賬戶和10多萬粉絲的快手賬戶歸屬和價值問題産生争議。

陳某認為,兩個短視頻賬戶具有人身屬性和不可分割性,一直由其負責策劃、維護、經營、拍攝、設計,謝某從未參與運營,故兩個賬戶應屬于其個人财産,況且兩個賬戶停更一年多,以後是否繼續運營尚不确定,并不值很多錢。

【裁判結果】

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認為,訴争運營的抖音賬戶是婚後注冊,快手賬戶的粉絲量也是婚後發展起來的。兩個自媒體賬戶粉絲量已經達到一定數量,能夠獲取廣告收入、平台流量收入等,帶來可觀的經濟收益,具有财産屬性,其中财産性權利和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财産。

基于兩個自媒體賬戶的注冊和運營都由陳某負責,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故在财産分割時可以采取賬戶歸陳某單獨所有,由陳某給予謝某一定經濟補償的方式處理。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均同意上述分割原則,并自行協商賬戶價值達成調解協議。


(注:案例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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