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的智慧》(32)

第三部分 我們對他人應采取的态度(21-23節)1. 容忍他人個性

他人個性特點:不可變——遵循永恒的、形而上的規律,表現出某個樣子。

正确措施:以其本性的内容和特質所允許的方式發揮其本性。

常見錯誤:希望改變他人個性、譴責别人的本性。

他人個性不可變産生的阻礙≈攔路石,停止向它的發怒。

2. 同種情緒帶來的和諧環境

不同精神、性情方面的人:從談話等細節中找到同類。同類人更易擁有同種情緒而和諧共處。

個人具體情緒由其當時處境、身體狀況、職業、周圍外在環境、突然的想法等諸因素決定→與他人相處勢必會出現不和。

如何創造和諧環境:客體事物壓倒了個人的利益興趣,營造出某種共同一緻的情緒,如喝酒/茶……

3. 個體水平局限性

人看不到自己認知以外的東西,因此對事物的理解多有限。

不同個體之間的對話,需要高水平者将自己水平降至對方所能理解的程度,即“屈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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