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到好處

            恰到好處

文/華蓋木

...

上午10點半

一束光陰透過銀杏樹光秃秃的枝桠

降落到文林街88号,不疾不徐


奶茶有三種溫度的

作為街拍道具,無謂冷暖的常溫最恰到好處

與少女潔白的年華一樣


環衛女工人樸素的臉龐,僅向陽光借了一抹胭脂

便開出了美麗的花朵


一杯拉了花的咖啡

精緻的裝扮,疲憊的神情

一名女子正試圖從一本書裡尋找皈依

繁華和荒蕪也許隻相隔0.05毫米


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勞動工傷類

華蓋木整理


【案例号】:(2022)京02行終909号

某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訴北京市東城區人力資源、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案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内、因工作原因傷亡的,仍應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所受傷害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動者冒用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不能阻卻其與用人單位之間成立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或合同形式、内容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時有發生,但認定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需審查雙方是否具備勞動關系成立的實質要件,而不能拘泥于勞動合同是否簽訂及有效。雙方如滿足以下條件,則可認定存在事實上的勞動關系:一是雙方主體資格适格,二是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屬于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滿足上述條件的,即便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以他人身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仍可認定事實勞動關系成立。

【案例号】:(2021)最高法行再1号劉彩麗訴廣東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裁判要旨】:

建築施工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實際施工,該自然人因工傷亡,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有關規定認定建築施工企業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案例号】:(2021)黔行終304号 項某訴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案

【裁判要旨】: 

在車輛挂靠關系中,對駕駛員勞動權益的保護應采取勞動者傾斜保護原則。被挂靠人向挂靠人收取挂靠費,應與挂靠人共同承擔經營運輸風險,僅以協議約定不能免除其作為被挂靠人應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個人挂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被挂靠單位以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主張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号】:(2020)京02行終545号某人力資源服務公司訴北京市門頭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确認及行政複議案

【裁判要旨】:

在适用《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2項對新興業态從業人員所受傷害進行工傷認定時,對“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的認定,應充分結合該行業的自身特點進行綜合考慮。 

Ⅰ、關于“工作時間”的認定。“工作時間”的概念應延伸至職工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時間、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點的時間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間休息時間等。較傳統行業而言,送餐員的工作時間更加彈性、靈活,勞動保障部門對于實際工作時間的認定應綜合考慮多種因素。

Ⅱ、關于“工作場所”的認定。一般而言,職工為完成其本職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關區域,均可視為“工作場所”。此外,對“工作場所”的理解,還應根據職工的工作職責、工作性質、工作需要等方面綜合考慮認定。

Ⅲ、關于“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的認定。實踐中基于送餐員工作時間、工作地點的特殊性,宜結合實際對職工“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作合理把握,将确有證據證明關聯高的情形納入工傷保護範圍。


【案例号】:(2023)滬02行終196号張某甲訴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案

【裁判要旨】:

關于工傷認定中對職工上下班時間的把握,《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對“上下班途中”作出了細化,其中第一項規定“在合理時間内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工傷認定案中,需要從立法本意出發,對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應結合用人單位的工作要求、考勤制度等,查明該員工工作日是否需要坐班、是否有比較固定的工作時間、當日是否有領導指派外出工作、外出是否向領導請過假、是否符合常理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判。《工傷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複,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上下班途中”認定工傷的規定是基于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的原則,對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所作出的一種延伸,系對職工的一種傾斜性保護,對此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執行,即“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應當合理,如果屬于非正當合理的時間,即使是在去工作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也無法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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