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
社會中存在有各種各樣的群體,和組織一樣,群體是由社會個體組成的,但如果組織按照組成方式可以有他組織和自組織區分的話,群體的組成方式隻能有一種,那就是自發形成,自發形成的群體在社會中具有的社會融合與緩沖作用是組織不具備獨特功能。
組成組織或基礎是組織成員的共同利益,由共同利益有可能演化為具有共同價值觀的組織,而社會個體自發組成群體的基礎與紐帶則是群體成員具有的共同價值觀,也就是群體成員之所以具有較緊密穩定的關系主要在于觀念趨同,而少有利益關系,或者說是不涉及現實的利益關系。
正因為缺乏現實利益關系,因此群體的形式缺乏明确的制度約定,也就使得群體具有更充分的開放性,當然,随着群體成員聯系密切程度提升,有的群體有可能演化為組織,但是社會中總是存在着各種各樣的群體,具有着獨特的社會功能與價值。
群體首要的社會功能在于群體具有促進社會融合作用。由于群體成員基于價值觀念趨同相聯系,社會因此分群,而群體的自發性與開放性會促進群體内部成員之間在價值觀念方面作出更深刻的思辨與論證,使得價值觀念更清晰更合理,從而提升群體内部成員之間的凝聚力。
群體還具有緩沖社會成員之間對立關系的功能。社會不同成員觀念不同是一種客觀現象,即使群體之間觀念不同,群體内成員之間有些分歧,但同樣是由于群體的自發性與開放性,也就是觀念有分歧成員能夠在不同群體間流動,更加有利于群體間交流,避免了群體對立,使得社會不會由于觀念不同變得關系越來越對立、紛争越來越嚴重。
但是在高度組織化的社會中,無論是群體和組織都失去了自發性,組織變為他組織,群體也隻是名義上的群體,實質是他組織的變體,也就是社會所有的一切都處于“他”的掌控之中。
在這樣的社會中,根本不允許不同理念的存在,隻能有一種理念一種聲音,所以類似自發形成的、具有不同理念的群體當然也不可以存在,這也就失去了群體本應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社會融合與緩沖功能,因此,在這樣的社會中人與人缺乏包容性,社會中的矛盾也就是失去了調和的可能。
很顯然這樣社會結構不合理性導緻的社會功能失調是人為原因造成的,雖然明顯不合理,但對于造成這種狀況的人而言卻是不以為然的,因為這樣的結構又是這樣的人所需要的,也就是對于心術不正的人來說,他們樂見的正是社會中的各種矛盾,這樣他們就能在裝模作樣的解決矛盾中使得他們對社會的控制合理化,就能凸顯其能。
所以,這樣的社會所采用的高度組織化正是他們強化控制的手段,包括組建的各類群體,都是以群體之名行控制之實。
但是,人的本性是自由的,是追逐自由的,這樣就本性也是合乎自然的,因此,無論控制多麼嚴密,自由之心與行都是難以禁锢的,自發的群體也就總會存在的。
添加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