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

      公平既是個人的基本需求,又是一個正常社會的基本要求。社會缺少公平,所有人都是受害者,個人公平需求得不到滿足,再多樣、高層次的需求得到滿足都有缺陷,都會使其他需求滿足程度大打折扣。

      公平即是在需求滿足過程中,需求滿足的方式合乎公義、公理,也就是在公開的狀況下,需求滿足的過程對于各個相關人都能夠接受,不存在任何特權等行為現象。

      現實中存在有各種不公平現象,其表現形式首先是缺乏應有的公開過程,因此便使人産生許多假想或是誤會,這一過程即便當事人覺得問心無愧,結果也會由于他人的誤解、不解、假想而心存不滿,也就是自己也會感到不公。

      而事實上,就某種需求導緻的供求關系來說,無論是供方還是需方,如果初始不公開,其需求滿足過程就不可能公開,從初識階段就限制了一方的或者是雙方的選擇,就使得需求滿足程度受到影響。而在公開狀态下,各相關方自主決定是否加入供求關系形成過程,這就是合乎公義、公理的行為,至于選擇結果如何,則取決于各自的認知水平和目的目标組合。

      在不公開的狀況下,或許會有某一個由于特權而獲得特殊利益的一方,但這種利益是短暫的、難以持續的,最終特權還會被特權颠覆的,尤其是颠覆之時,之前特權所獲的特殊權益會成為代價計嘗的依據加倍放大,所以說自以為有特權的是短視的,遺憾的是,大多數有特權的都難以抵禦特權利益的誘惑而常常犯傻。

      公平成為人的基本需求的組成部分,反映了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首先,公平作為人的心理狀态,是對與其需求密切關聯的特定事物的評價、感受,而且社會發展提供的更多選擇本身就要求人們可以自由選擇,如果從需求滿足的初始就被限制,可以想象其感受結果如何。

      其次,社會發展所形成的各種各樣社會關系一定程度上成為不公開的不利因素,就像俗話所講“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一樣,如果沒有正常的公開渠道與形式,誤以為所作所為隻有鬼神知兒人不知,那無疑就是掩耳盜鈴、自欺欺人了,也就是在不能正常公開的情況下,必然在另一個空間以非正式的形式公開,那時,真相如何不重要了,而是人們想象的真相才重要,進而人們的心️中不滿、憤懑就可想而知了。

      所以,從人的基本需求改變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出發,公平是正常社會的客觀要求是顯而易見的事實,如果從傳統的角度還把不公平不公開視作當然,明顯就是無知、無智的,如果再依據特權享有特殊利益,表現的就是十足的無恥。

      公平與特權是水火不容的,凡是有特權的地方就沒有公平,特權隻存在于特殊的時代,由此産生了特殊的社會,回歸正常、公平公開才是社會發展的基本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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