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賓諾莎之《倫理學》中的理智和道德【上】
斯賓諾莎之《倫理學》中的理智和道德【上】
在以往的倫理學有三個終極體系,三種理想品格和三種有關道德生活的思想。
一個是佛陀和基督,強調陰柔,認為所有人都同等珍貴,隻能靠善來抵制惡,用愛來诠釋道德、在政治上傾向于無限民主。
另一種是馬基雅維利和尼采的倫理觀,強調陽剛,接受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享受戰鬥、征服和統治帶來的樂趣,以權力诠釋道德,堅持世襲貴族制。
第三種是蘇格拉底、柏拉圖和亞裡士多德的倫理觀,否認陰柔和陽剛的普遍适用性,認為隻有明智和成熟的思想才能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判斷,什麼時候施王道,什麼時候施霸道,因此,他們以理智诠釋道德,在政體上贊成費族制和民主制的結合。
但是,斯賓諾莎獨樹一幟,将這些表面看來相互對立的哲學調和在一起,使之成為和諧的統一體,并且形成了現代思想中擁有最高成就的道德體系。
他從把幸福快樂作為各種行為的目标開始,将快樂非常簡單地界定為愉悅的存在和傷痛的消除。
但是愉悅和痛是相關的,不是絕對的,它們不是既成的狀态,而是轉換的過程。
“愉悅是人從一個相對不完美的狀态”(完美也就是指圓滿或者滿足)“轉換至一個更加完美的狀态的過程”。
“這其中包含着快樂,一個人的力量也因此得到增強。”
“傷痛則是一個人從比較完美的狀态轉至不那麼完美的狀态。我之所以說是轉換,因為愉悅本身并不完美。如果一個人生來就擁有完美,那麼他也将沒有……愉悅的感覺。與之相反的情況就更顯而易見了。”
且,所有的激情都是過客,所有的感情都會改變,它們或者更加接近或者更加遠離圓滿和力量。
“至于感情,我認為它是形體的改變,通過改變,形體内行動的力量得以增加或減弱,促進或受限,同時也可理解為這些改變的意志。”(這個關于感情的理論通常歸功于詹姆斯和朗格,這裡斯賓諾莎卻以更加簡明的方式進行了闡述,并且與坎農教授的發現不謀而合。)
激情或者感情的好壞并不在其本身,而在于它減弱或增強了我們的力量。
“對于德行和力量,我指的是一回事。”
德行是行動的力量,一種能力的形式,“一個人越能夠保存他的存在并且尋求對他有用的東西,他的德行也就越高”。
斯賓諾莎并不主張人為了他人的利益犧牲自己,他比自然更寬厚。他認為利己是自我保存的最高本能的必然結果,“沒有人會忽略他認為好的東西,除非他有希望得到更好的”。
這對斯賓諾莎而言非常合理。
“既然理性與自然并不沖突,它允許每個人愛自己,尋求對自己有用的東西,并且渴望得到任何能夠真正引領他獲得更完美狀态的方法,每個人都應該努力保存自己的存在。”
所以斯賓諾莎的倫理不像空想改革者那樣,建立在利他和人性本善的基礎上;也不像憤世嫉俗的保守主義者那樣,建立在自私和人性本惡的基礎上,而是建立在他認為不可抗拒的和情有可原的利己之上。
一個教導人軟弱的道德體系是沒有意義的,“德行的基礎正是維持人的存在,并在這樣做的力量中獲得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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