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的君主立憲制、法國總統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美國總統制的主要區別.

題目:

德國的君主立憲制、法國總統制與英國君主立憲制、美國總統制的主要區別.

解答:

  在近代國家之中,英國和德國都曾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然而兩個國家的君主立憲制命運卻十分不同.在英國,自從確立君主立憲制之後,這個制度源遠流長以至今日,而德國的君主立憲制卻十分的短命,只是存在於近代的德意志第二帝國時期.二者因何有如此迥異的命運,實際上與兩種政治體制的差異有關.
  與英國相比,德國的君主立憲制確立時間要晚得多.如果以1689年權利法案的頒布爲英國君主立憲制確立的開始的話,德國君主立憲制的確立是在1871年普法戰爭之後,二者相隔近200年之久.從邏輯上講,採用君主立憲制的德意志帝國應該吸收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的經驗使其民主制度更加完善.但實際上卻不是如此,德國的君主立憲制更多的與剛剛統一的德國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相關.我們如果過多地相信理論的推導那就會在豐富多彩的歷史面前經常吃虧上當.理論和現實相比,現實永遠是色彩豐富的,這也就是恩格斯所說:「理論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樹常青」.當時德意志帝國剛剛完成統一,其主要領導人無論是趾高氣揚、年輕氣盛的威廉一世還是剛愎自用、老謀深算的俾斯麥,絕不會允許力量軟弱的資產階級分享更多的政治權力.而當時的德國,資本主義經濟雖然有所發展,但是無論與世界強國--英國相比還是與其自身內部的封建勢力相比,資產階級的力量都相對弱小,而普魯士王國的軍國主義傳統和勢力較爲強大的容克貴族也使德國在選擇君主立憲制的時候自然會更多地保留了傳統制度的一些特點.因此,通過王朝戰爭完成統一的德國,政權還是基本上掌握在普魯士貴族手中,即使採用君主立憲制,也不會像英國那樣去限制君王的權力,而只能將君主立憲製作爲一種粉飾來安慰弱小的資產階級,同時表明自己政治的開明,其保留更多的封建因素是十分自然的.那麼,德國的君主立憲制與英國相比具體有哪些差異呢?
  簡單地說,德國與英國雖同爲君主立憲制,但是英國的君主立憲制是議會制君主立憲制,而德國的君主立憲制屬於二元制君主立憲制.
  在英國,自光榮革命以後,議會相繼通過《權利法案》和《王位繼承法》,從法律上確認「議會主權」原則,王權開始受到限制,未經議會同意,國王不得擅自批准法律、廢除法律或中止法律的實施;而且法律還規定,國王必須信奉英國國教,天主教徒或同天主教徒結婚者不得繼承王位.根據這些法律,英國的君主立憲政體才得以確立.在這樣的政治結構中,議會處於權力的中心,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國王逐漸處於統而不治的地位.總而言之,在英國,君主不直接支配國家政權,由內閣掌握行政權並對議會負責.君王的權力虛有其表,是國家的象徵,這樣的政治體制稱之爲議會制君主立憲制.
  在德國,根據1871年德意志帝國憲法,德國雖然是聯邦制君主立憲制國家,但是與美國的聯邦制和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相比都不同:從聯邦制角度看,它並不像美國各邦一律平等難分伯仲而是各邦中普魯士居於中心地位;從君主立憲制來看,它也不像英國,君王權力受到議會的限制,而恰恰相反,皇帝和宰相是帝國國家的權力中心,議會基本沒有什麼實權.因爲在德意志帝國,雖然議會有立法權,但是權力巨大的聯邦議會(相當於英國的上議院)其議員是皇帝任命的,而議長是帝國的宰相,宰相由皇帝任命並對皇帝負責,這樣聯邦議會其本操縱在皇帝手中.帝國議會(下議院)雖然有立法權,但是其通過的法案必須經過聯邦議會和皇帝才能生效.而帝國議會並無行政監督權,這說明由選民直接選舉的帝國議會實際上權力很小,處於一種從屬的地位.這樣在德國,君主任命對自己負責的內閣,直接掌握行政權,而由議會行使立法權.但君主對議會通過的法案擁有否決權.這樣的政治制度顯然是二元君主立憲制國家.
  很顯然議會制君主立憲制的英國於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的德國是兩種不同的君主立憲制度,這兩種制度究竟哪個制度更爲先進則需要從不同的角度去看:如果僅僅從民主角度看,無疑英國的制度肯定要先進得多.但是民主的理想與社會現實的需求有差距時,理想的追求往往讓位於現實性的需求.當德國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國家完成統一之時,普魯士擔負起了這一歷史使命,統一後的德國得以迅速發展,進行工業革命,向外尋求海外市場,德國的發展到十九世紀末期將老牌的世界大國英國、法國拋在了後面,成爲僅次於美國的第二世界強國.這樣的成績與統一後的德國及二元制君主立憲政體不無關係.但也恰恰是這樣的體制,專制的毒素和窮兵黷武的傳統使德國不惜一切代價與英國爭奪海外殖民地和世界霸權,最終引發了第一次世界大戰,這也與二元制君主立憲制體制所保留的封建殘餘不無關係.不僅如此,當軟弱的民主制度無法應對一戰後的經濟危機之時,德國人又將自己民族的命運交給了那個專制的混世魔王--法西斯頭子希特勒,而他又將德國人帶進了二戰的深淵.這也與封建專制殘餘未能徹底清除有關.這樣看來,如何評價這樣的帶有專制色彩的二元制君主制政體,實在是很難用一句簡單的否定和肯定來說清除.回顧歷史,對德國的二元制君主立憲制,總會有一種「成也蕭何,敗也蕭何」的感覺,實在難以完全否定和肯定.不過從歷史發展上看,其政體中的專制和軍國主義對歷史的發展肯定是消極作用且不符合歷史發展潮流的,要不,德國人也不會拋棄它.畢竟民主是人類社會政治文明的最具體體現,世界各國如此,德國也不例外.
  近代法國與美國共和制度的異同
  在近代西方政治中,法國和美國都確立了共和制度,但是由於各自的國情不同,其政治制度又有很大的差異.同爲共和制度,兩者之間有哪些異同呢?
  按教材的敘述,關於近代法國和美國共和制的學習材料主要是兩部法令:美國1787年憲法和法國1875年憲法.教材對這兩部憲法內容的介紹差異很大:美國的1787年憲法主要從兩個角度闡述其內容,一爲中央和地方的權力分配及其關係,一爲中央權力的分配和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係;法國1875年憲法沒有涉及中央和地方的關係,只是介紹了國家的立法和行政的職能和二者之間的關係.儘管如此,透過教材介紹的法令內容,我們不難看出兩種政治體制的相同之處:兩國的共和政治都體現了民主、選舉、分權與權力制衡、代議制民主與法制社會等共同的特點.
  實際上由於國情不同,近代法國和美國所確立的政治體制雖然都是共和體制但是二者還是有很大的差異的.簡單地說,主要差異是美國實行的是總統共和制,法國實行的是議會共和制.那麼美國的總統共和制與法國的議會共和制有什麼主要差異呢?
  首先,兩國總統的產生方式和職權是不同的.在美國,總統是選民間接選舉的,選舉的過程與議會無關.當選總統任命官員組織政府並領導政府,總統領導下的政府只對選民負責而不必對議會負責.總統行使權力時對議會不負政策上的責任,議會不能因政策問題對總統和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以迫使其辭職,但在總統有違憲行爲時,可以對總統提出彈劾.總統應向議會報告工作,且無權解散議會,但是對議會通過的法律可以行使否決權.在美國總統是政府首腦、國家元首和軍事統帥;在法國,總統是經參衆兩院聯席議會選舉產生的,總統雖然也是國家元首和軍隊統帥,但是總統的命令必須經過各部部長副署才能有效,這樣就限制了總統的權力,而經議會同意總統任命的政府也必須向議會負責.由此可見,與美國的總統共和制相比,美國總統的權力比法國總統要大,且美國總統與議會分享立法和行政權,而法國的議會共和制體制更多的是維護了議會的權力,總統的權力相對受到了很多限制.
  其次,作爲兩國的議會成員構成與議會的職責也有很大差別.在美國,議會的議員是不得兼任政府官員的,議會擁有的立法、監督政府和決定財政預算等權力,而沒有組織政府的權力,政府也不對議會負責;在法國,議會的議員同時也可以是政府成員,議會不僅擁有美國議會的相同的權力,政府(內閣)一般由議會中占多數席位的政黨或政黨聯盟來組織,且政府必須對議會負責.議會擁有組織政府的權力是議會制共和制與總統制共和制的主要差異之一,總統制共和制下政府則由總統組織.從議會的職責看,議會制共和制下的議會權力很顯然要比總統制下的議會權力要大一些.
  其三、執政黨的產生方式也有差異.議會制共和制下的執政黨一般是指在議會大選中獲勝的那個政黨或政黨聯盟;而總統制共和制下的執政黨則是指在總統大選中獲勝的那個政黨或政黨聯盟.
  總而言之,法國的議會制共和制與美國的總統制共和制是近代兩種不同的民主制度,各國的議會與總統等國家權力部門雖然各自擁有的權力有所差異,但是這樣的差異都是基本上適應了各自的國情,都促進了各自社會的進步,也都存在著各自的局限性,因此不宜用統一的尺度來衡量.如果說非要在各具特色的西方民主制度中找一個尺度的話,那就是能否促進民主制度的完善和社會的進步,而這與各自的國情也有關係,到最後似乎還是難以找到一個統一的標準,對此我們還是放棄用一個模式來評價的想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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