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選官制度是什麼?

題目: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選官制度是什麼?

解答:

  魏晉南北朝時期沿用了漢代的選官制度,以察舉、辟署、徵召爲主,輔之以任子等其他形式,並以九品中正制爲選官之基礎.魏、晉、南北朝時期察舉孝廉、秀才,須經朝廷考試.孝廉試經;秀才試策.有時地方也考試孝廉、秀才,但不作爲定製.主要的選官制度是九品中正制,也叫九品官人法.
  曹魏的九品中正制
  九品中正制
  東漢末年,張角發動和領導的黃巾起義,動搖了封建地主階級的統治地位.一些躲過革命風暴的士族地主,陸續向魏、蜀、吳三個鼎立的割據政權靠攏,尋找安身立命之地.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曹操做丞相之後,爲了延攬「有治國用兵之術」的人才,提出「唯才是舉」的用人方針,當時遭到東曹掾何夔的非議,他認爲「自今用人,必先撿之鄉閭,使長幼順敘,無相逾越」.反映出士族想控制選官的要求.曹丕即位後,陳羣提出九品官人法.《太平御覽》卷265引《傅子》的話:
  魏司空陳羣,始立九品之制.郡置中正,評次人才之高下,各爲輩目,州置都而總其議.
  又《通典·選舉》說:
  魏文帝爲魏王時,三方鼎立,士流播遷,四方錯雜,詳核無所.延康元年 (公元220年),吏部尚書陳羣,以天朝選用,不盡人才,乃立九品官人之法,州郡皆置中正,以定其遷.擇州郡之賢有識鑒者爲之區別人物,第其高低.又制郡口十萬以上,歲察一人,其有秀異,不拘戶口.
  初立中正時,郡中正由各郡長官推選.《魏書·常林傳》注引《魏略·吉茂傳》說:
  先時國家始制九品,各使諸郡選置中正,差敘自公卿以下至於郎吏,功德材行所任.
  中正應以現任官兼,凡致仕官員一律不得受命.中正的主要任務是品評人物,分人物爲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個等級 (稱爲九品),按品推薦給朝廷.《通典·選舉》注說:
  按:九品之制,初因後漢建安中,天下興兵,衣冠士族,多離於本土.欲征源流,遽推委悉,魏氏革命,州、郡、縣皆置大小中正,各以本處人任諸府公卿及台省郎吏.有德充才盛者,爲之區別所管人物,定爲九等.其言行修著,則升進之,或以五升四、以六升五.倘或道義虧缺,則降下之,或自五退六,自六退七矣.以吏部不能審定核天下人才士庶,故委中正銓第等級,憑之授受,謂免乖戾及法弊也.唯能知其閥閱,非復辨其賢愚.
  中正品第人物,照例三年調整一次.《晉書·石季龍載記》載季龍下書說:
  魏始建九品之制,三年一清定之,雖未盡弘美,亦搢紳之清律,人才之明鏡,從爾以來,遵用無改.
  可知自魏至晉都還是以三年一次的調整品第爲常例.
  中正品第人物時,用黃紙寫定,藏於司徒府,以備選舉時參考.這種定品的黃紙,很可能就是後來黃籍的前身,九品中正創立時,儘管有將選舉權收歸中央的企圖,但事實上卻加重了大族在地方上的威權,從而鞏固了門閥的統治.曹魏推行九品中正,實際上是對世族地主的讓步,使他們能夠憑藉家世出身參與政權.曹丕採用這個辦法是爲了爭取世族地主對自己代漢的支持,以維護和鞏固自己的統治地位.
  政府(吏部)選擇官吏的一般原則是參照州郡大小中正所定的品級,定上品(指一、二、三品.西晉以後,降三品於中)的人爲高官,定下品的人任低官.這裡必須特別說明的是,「九品中正」的「九品」,和官吏分「九品」不是一回事.例如縣令中品秩最高的是六品,但擔任縣令的人往往是從中正品級中的第三、四品中選擇.中正的品第雖然不一定是官吏的品秩,但也並不是一種褒貶虛名,而是和入仕做官有密切的關係,官位必須和品第相符,降品就等於降官.
  西蜀承兩漢舊制,選賢任能,不重門閥.《三國志·諸葛亮傳》說:
  侍中侍郎郭攸之、費禕、董允等,此皆良實,志慮忠純,是以先帝簡拔以遺陛下……將軍向寵,性行淑均,曉暢軍事,試用以昔日,先帝稱之曰「能」,是以衆議舉寵爲督……臣本布衣,躬耕於南陽,苟全性命於亂世,不求聞達於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顧臣於草廬之中,咨臣以當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許先帝以驅馳.
  從諸葛亮這段表文可看出劉備用人標準是重品行、重才能,傾聽臣僚的意見,從實踐中考察,選拔有專長的人才的.只要有治國之能,不論出身和地位,均破格錄用.所以諸葛亮才能從「布衣」而成爲蜀國的丞相.
  吳大帝赤烏二年(公元239年),孫權下詔以四科取士.《三國志·吳主傳》注引《江表傳》說:
  權正月詔曰:郎吏者,宿舍之臣,古之命士也.聞者所用,頗非其人,自今選三署,皆以四科,不得以虛詞相飾.
  編輯本段兩晉的選官制
  兩晉選舉常科,仍依曹魏之九品中正制,《通典·選舉》說:
  晉依魏氏九品之制,內官吏部尚書、司徒、左長史,外官州有大中正,郡國有小中正,皆掌選舉.若吏部選用,必下中正,征其人居、及父祖官名.
  這一時期,世家豪族在政治上、社會上都有很大的勢力.在中央做官的,多是世家豪族;作各州、郡大小中正的,大多也是世家豪族.所以,大小中正品第人物,只重門閥,不論才智,全憑個人的好惡,對政府完全不負責任.《晉書·劉毅傳》記載,劉毅上疏論九品中正之弊有八損,其一說:
  今之中正,不精才實,務依黨利;不均稱尺,務隨愛憎.所欲與者,獲虛以成譽;所欲下者,吹毛以求疵.高下逐強弱,是非由愛憎,隨世興衰,不顧才實.衰則削下、興則扶上,一人之身,旬日異狀.或以貨賄自通,或以計協登進,附托者必達,守道者困悴.無報於身,必見割奪;有私於己,必得其欲.是以上品無寒門,下品無勢族,暨時有之,皆曲其故.慢主罔時,實爲亂源.損政之道一也.
  劉毅一針見血地指出了九品中正制「實爲亂源」.他所談的雖是晉時的情況,但積習始於曹魏.雖然《晉書·摯虞傳》談到摯虞「以定品違法,爲司徒所劾,詔原之」.但吏部選用官吏之後,如果發現其人行爲與品狀不符,卻從來沒有以此譴責中正的;即使有,也「詔原之」.這就使得州郡中正更加爲所欲爲了.
  《晉書·段灼傳》載段灼陳五事疏說:
  今台閣選擇,徒塞耳目,九品訪人,唯問中正.故居上品者,非公侯之子孫,則當塗之昆弟也……篳門蓬戶之俊,安得不有陸沉者哉.
  當時反對這種制度的人,都承認它是爲權門世族服務的.當時充任中正者,自己必須是二品;而獲得二品者,幾乎全是世族.這樣世族自然把持了選舉權.《太平御覽》卷265引傅暢《自敘》說:
  時請定九品,以余爲中正,余以祖考歷代掌州鄉之論,又兄宣年三十五爲揚州都令(疑當作都正),余以少年復爲此任,故至於上品,以宿年爲先,是以鄉里素滯屈者,漸得敘也.
  傅氏是北地泥陽人,疑不得爲揚州都正,或當是秦州之誤.傅暢祖孫、父子、兄弟都充任本州中正,實際就等於世襲.這可證明世家豪族獨占了選舉機構.他們所品定的人物,自然要以門閥爲先了.傅暢自雲以「宿年爲先」,這只是在上品之中定先後次序而已.所謂鄉里評定,本重道德的規定,在西晉時期已成爲不重要的條文了,只有在降品的時候,才注意到這一點.
  西晉時期反對中正制的人很多,一方面表示世族業已控制了選舉,而司馬氏的政權既以世族爲中心,自然不能反對這種制度或阻止這種趨勢;另一方面也說明這種制度事實上已爲門閥所利用,以鞏固其既得的利益.東晉以後,門閥的形式已經凝固了,士庶以血緣區別的理論業已建立,所以,反對 者也越來越少了.
  東晉沿兩漢舊制,察舉孝廉秀才,初期徵召試用,以示慰勉.後則詔定考試,並規定了嚴格的賞罰制度,若不中科者,除本人受到禁錮外,所在州郡官員也要受到懲處.故貢士多規避不就. 《通考·選舉考》說:
  東晉元帝,制揚州歲舉二人,諸州各一人.時天下喪亂,務存慰勉,遠方孝秀,不複試策,到即除署,既經略初定,乃詔試經,有不中科,刺史,太守免官.其後孝秀,莫敢應命,有送至京師,皆以疾辭.大興三年 (公元320年),尚書孔坦,議請普延五歲,許其講習.乃詔孝廉申至七年,而秀才如故也.
  編輯本段南朝的選官制
  劉宋的察舉制
  南朝劉宋,沿襲東晉舊制,進行察舉.爲了消除積弊,試策更爲嚴格,有時皇帝親臨主持,得選官員,有年齡限制,任官期限,也有所規定,《通典·選舉》說:
  宋制:丹陽,吳會,會稽,吳興四郡,歲舉二人,余郡各一人.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試策,天子或親臨之.及公卿所舉,皆屬於吏部,敘才銓用.凡舉得失,各有賞罰,失者其人加禁錮,年月多少,隨部議制.文帝元嘉中,限年三十而仕,郡縣以六周(年)而代,刺史或十餘年.及李武即位,仕者不復拘老幼,守宰以三周而滿.
  到劉宋末年,認爲治民之官,六年過久,再改爲三年一任,稱「小滿」.
  南齊的選官制
  南齊舉士考試,定五問以策秀才.選官也限年歲,並有甲族,後門(寒門)之分.《通考·選舉考》說:
  齊尚書都令史駱宰,議策秀才格五問,並得爲上.四爲中,二爲下,一不合與第.
  又說:齊因襲宋代限年之制,然而鄉舉里選,不核才德,其所進取,以官婚胄籍爲先,遂令甲族以二十登仕,後門以三十試史.故有增年矯貌以圖進者.
  蕭梁的選官制
  蕭梁初年,未設中正官.入仕年齡也有限制,但若資質超人,則不限年次,後又委置專職官員搜薦,漸漸消滅了貴族與寒門的界限.《通考·選舉考》說:
  梁初無中正制,年二十五方得入仕.天監中,又制九流.常選,年未三十,不通一經者,不得爲官.若有才同甘(甘羅)、顏(顏淵),勿限年次.至 (天監)七年(公元508年),州置州重,郡置郡崇,鄉置鄉豪各一人,專典搜薦,無復膏粱寒素之隔.普通七年 (公元526年),詔凡州舉二人,大郡一人.
  至梁敬帝太平二年 (公元557年),詔諸州各設中正,依舊例察舉,一切才士必須經州中正籤押送上,政府再依其品制,量授官職.這時,門閥制度業已凝固,九品中正制所起的作用發揮到了頂點,士庶之間的區別已成爲無可懷疑的法則.也就是在這個時候,九品升降倒顯得不很重要了,因爲士族進身已不必關心中正給他們的品第如何,問題只在於自己的血統.防止士庶混淆的最好辦法是辨別族姓,而企圖享受特權的,也只有假造譜諜.中正品第無足輕重,他們的「押上」只是例行公事而已,九品中正制到此已不是士族專政的必需工具了.這一制度沿用至隋代便被廢除.
  南陳的選官制
  南陳採用了蕭梁的限年入仕制,但又制定了許多例外條文.其授官的程序甚爲繁複,以示莊重.《通典·選舉》說:
  陳依梁制,凡年未三十,不得入仕.唯經學生策試得第……得未壯而仕.有高才異行殊勛,別降恩旨敘用,不在常例.凡舉無定時,隨缺則補官,有清濁以爲升降,從濁得清,則勝於遷.若有遷授,吏部先爲白牒,列數十人名,尚書與參掌者共署奏.敕或可或否,其可者,則下於選曹,量貴賤,別內外,隨才補用,以黃紙錄名,八座通署奏可,乃出以付於典名.典名書其名,帖鶴頭版,修容整儀,送所授之家.
  另一種是由皇帝發詔徵召的,先把被徵召者交付詔局,由詔局草擬奏章上聞,皇帝敕可後,經門下省付外施行.拜官的時間均在午後.
  編輯本段北朝的選官制
  北魏的選士
  北魏選士,初置中正,兼用考試.後來廢除中正,而要當官的,必須找到現任官員作爲擔保.《通考·選舉考》說:
  自太和以前,精選中正,德高鄉國者充,其邊州小郡,人物單鮮者,則並附他州;其在遐陋者,則闕而不置.……及宣武孝明之時,州無大小,必置中正.既不可悉得其人,故或有庸鄙者,操銓核之權,而選敘頹紊,至正始元年 (公元504年)冬,乃罷諸郡中正,時有雜類冒登清流,遂令在位者皆五人擔保,無人擔保者,奪官還役.
  對於武人,則不甚重視,魏孝文帝時,征西大將軍、冀州大中正張彝之子仲瑀,上封事,請銓別選格,排抑武夫,不讓他們進入清品.這一建議引起了武夫的憤怒,羽林虎賁會集一千餘人,把張彝的房子燒掉,並把他父子通通殺掉.張彝死後,靈太后才准武夫可以依資入選.孝莊帝時,規定凡縣令、郡守、刺史能推薦出才德、文藝、政事兼備的人材,賞一階;舉非其人者,黜一階.並規定地方官員任職年限:郡守,縣令,六年一任;離任六年後再敘用.
  北齊的選舉制
  北齊沿襲後魏的選舉制度,也立中正官,但尤其重視考課之法.《通考·選舉考》說:
  北齊選舉,多沿後魏之制,凡州縣置中正,其課試之法,中書策秀才,集書策貢士,考功廉郎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輿出坐於朝堂中楹,秀、孝各以班草對,字有脫誤,呼起立席後,書有監劣者,飲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奪席脫容刀 (即佩刀).
  武平中(公元570-576年),齊後主(溫公)左右多爲佞幸之臣,後主即賜他們賣官.上自州郡,下至鄉官,均標價出賣.買官者多由皇帝直接降旨授予,所以有敕用州主簿,郡功曹的現象.自此之後,州郡選用屬官的權力逐漸移到朝廷.這就使得地方吏員無法精細選用.
  後周的選舉制
  後周採納蘇綽的建議,破除講門閥,擺資歷的風氣,廣收遺逸賢達,對選舉法進行了革新.《通考·選舉考》說:
  後周以吏部中大夫一人掌選舉,小吏部下大夫一人以貳之.初,霸府時,蘇綽爲六條詔書,其四曰:擢賢良.綽深思本始,懲魏齊之失,罷門資之制,其所察舉,頗加精謹,及武帝平齊,廣收遺逸,乃詔山東諸州,舉明經干理者,上縣六人,中縣五人,下縣四人.
  宣帝大成元年(公元579年),又詔令各州舉高才博學者爲秀才.各郡舉經明行修者爲孝廉,上州上郡每年薦舉1人.並規定各州僚佐,可由刺史自行署置,而各府首官則由朝廷統一任命.

添加新評論

暱稱
郵箱
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