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學在做憲法作業時碰到一些不懂得地方.1.憲法在有的國家早於近代產生,請問有這樣的實例麼?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

題目:

關於憲法學
在做憲法作業時碰到一些不懂得地方.
1.憲法在有的國家早於近代產生,請問有這樣的實例麼?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這一條與《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有什麼地方不一致?(這一條錯在哪裡)
3.判斷題:
馬某,被刑事拘留15日,已執行2天,爲什麼在選舉當日不能回原選區參加選舉?
不是說被判拘役、拘留、勞教的可以回去參加的麼?
因爲是初學者 文的問題比較傻.

解答:

1.英國;學界普遍認爲1215年《大憲章》是英國憲法的起源.如果指的不是近現代憲法,源頭還可以追溯到古希臘城邦.
2.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縣、自治縣、鄉、民族鄉、鎮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8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直接選舉的若干規定》中第五條規定:被判處拘役、受拘留處罰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也可以在選舉日回原選區參加選舉.這裡的拘留指的是行政拘留或者司法拘留,而刑事拘留並不是一種處罰而只是一種強制措施,因此不屬於第五條規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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