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用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原則說明公民在網上發表言論的行爲.我國政府如何對人民高度負責?

題目:

運用公民參與政治生活的原則說明公民在網上發表言論的行爲.我國政府如何對人民高度負責?

解答:

  1.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針對政治和社會中的各種問題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由於言論是公民表達意願、相互交流思想、傳播信息的必要手段和基本工具,也是形成人民意志的基礎,因而言論自由在公民的各項政治自由中居於首要地位.
  我國憲法規定的言論自由具有特定的範圍與表現形式.一般說來,其範圍包括:第一,公民作爲基本權利主體,都有以言論方式表達思想和見解的權利,因而其享有的主體十分廣泛;第二,通過言論自由表達的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方面的看法和見解受法律保護,不受非法干涉;第三,言論自由的表現形式多樣,既包括口頭形式,又包括書面形式,必要時還可根據法律規定利用電視廣播等傳播媒介;第四,言論自由作爲一項法律權利,在法定範圍內,其享受者不應由於某種言論而帶來不利後果,因而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五,言論自由存在著法定界限,受憲法和法律的合理限制,因而公民的言論自由必須在法律範圍內行使.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可以通過公開出版物的形式,自由地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看法.出版自由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著作自由,即公民有權自由地在出版物上發表作品;二是出版單位的設立與管理必須遵循國家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由於出版主要是將自己的見解付諸於文字,因而出版是言論的自然延伸,是固定化的言論;出版自由也就是言論自由的自然延伸.
  與言論自由一樣,出版自由也並不是絕對的,出版自由的保障與出版管理是相互統一的,合理的出版管理是保障出版自由的重要條件.因此各國都有法律規範出版物的發行和傳播.世界各國對出版物的管理主要有兩種制度:一是預防制或稱事前審查制,即在著作出版前審查其內容是否合法的制度;二是追懲制,即在出版物出版後,根據其社會效果決定是否予以禁止和處罰的制度.現階段我國實行預防制和追懲制相結合的制度,但事前審查主要由出版單位承擔,國家一般不予干涉.1997年國務院通過的《出版管理條例》,列出了八類不屬於出版自由保護範圍的『出版物,即反對憲法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主權和統一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民族團結的、洩露國家機密的、有黃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內容的、侮辱誹謗的和其他有害的出版物,都屬于禁止發行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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