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制度來源、目的和意義
題目:
信訪制度來源、目的和意義
不是信訪制度條例
解答:
一、信訪制度的來源:
我國的信訪制度在成立之初就具備了作爲行政性救濟制度的特徵.中國共產黨在蘇維埃政權初創時期與抗日戰爭時期,一些來信來訪是由中央領導人親自批閱和接待的,1938年,毛澤東還親自處理了一起傷員要到延安集體上訪的事件.1949年8月,中共中央正式成立了中央書記處政治祕書室,負責處理羣衆來信來訪.新中國剛成立時,來信來訪很多,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幾乎同時成立了三個單位受理羣衆來信來訪,即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辦公廳、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祕書廳和總理辦公室.
二、信訪制度的目的:
設計信訪制度是爲了設置更簡便、高效率的申訴渠道.
我國《國務院信訪條例》第二條規定,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從這條規定可以看出,這裡的信訪是一種行政性補充救濟制度.
首先,這裡的信訪制度是一種補充救濟制度.和一級政府龐雜的職能機構相比,信訪機構本身簡單的多,比如我國的國家信訪局只有辦公室、辦信司、來訪接待司、研究室、督察室等部門,並不具備處理具體問題的能力,不是日常處理糾紛的機構.從信訪制度本義上講,當事人只有在對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爲不滿意的時候才會到信訪機構提出意見、建議或者投訴,是對行政機關的監督,也是處理社會問題「餘量」的制度安排.
其次,這裡的信訪救濟是行政救濟.信訪人向行政機關提出意見、建議和投訴請求,通常由行政機關自己、上級部門或者專門機構負責處理,屬於一種行政性的補充救濟制度.它與正式的行政複議和司法救濟不一樣,通常而言,信訪制度處理問題較司法程序更爲簡便快捷節約成本.
信訪制度並非中國特有,作爲一種行政性的補充救濟制度,信訪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通常被稱爲申訴專員制度、公共監察專員制度和請願制度等.
在立法、司法、行政權力分權制衡的制度已經相當完備的國家和地區爲什麼還需要「信訪」制度?香港申訴專員戴婉瑩的解釋理由包括兩個方面:首先,根據香港的司法制度,法官擔當裁判的角色,法庭不會就案情進行調查,投訴方需要證據和法律支持,而且訴訟費用高昂,程序繁雜.經驗表明,很多針對政府部門的投訴交由法院以外的機構處理,將能獲得更迅速和適當的解決.其次,有些事件透過政治渠道提出投訴,也不一定是緩解不滿的最佳方法.在大多數社會裡,人民代表通常都肩負多項公職.與羣衆聯絡並處理羣衆對政府的投訴,固然是人民代表的職責,但他們很少有充分資源,詳細調查政府的決策過程.由於上述情況,便有需要另設一些獨立的、簡便的、高效率的申訴渠道,處理一般市民的申訴.
三、研究信訪制度的意義:
信訪制度的創設,成爲民意與政府間的反映溝通通道,及時將一些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信訪制度的不斷改進,解決了一些長期積累的矛盾;信訪制度的設置,及時將民意上達,解決了一部分信訪案件,但並不能解決所有訴求,因爲信訪制度目前正面臨著諸多的尷尬.信訪制度創設後還需不斷改革,包括信訪制度的架構,信訪結構的治理,民意訴求渠道的理順,信訪制度在立法、司法、執法的國家權力三個基本分支中所處地位,如何更有效地發揮作用等,要研究的問題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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