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企業的名詞解釋是什麼?企業與公司的區別是什麼啊?
題目:
請問:企業的名詞解釋是什麼?企業與公司的區別是什麼啊?
解答:
企業一詞,源於英語中的「enterprise」,並由日本人將其翻譯成漢字詞語,而傳入中國.Enterprise原意是企圖冒險從事某項事業,且具有持續經營的意思,後來引申爲經營組織或經營體.【史際春:《企業、公司溯源》,載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1卷,40頁,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據說,理論上給企業所下的定義不下幾十種.
大陸法國家往往認爲企業是一種人力和物力的相結合的、有組織的經濟實體.德國的卡爾斯滕.施密特教授認爲,企業應具有三個標誌,即獨立性、在市場中從事有償的活動、其持續經營具有計劃性和目的性.【參見范健編:《德國商法》,1版,第71—74頁,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
日本學者對企業的界定更爲擴大,認爲還應包括在政府和地方政府指導下從事以不追求利潤爲目的的公共財物生產和勞務提供的公營企業和民衆基於互助合作而經營的合作企業.【參見《中日經濟法律辭典》,1版,第55頁,北京,中國展望出版社,1987年.】
此外,依國際慣例,固定且相對穩定的個體經營,亦不妨稱之爲企業,即所謂「獨資企業」.【史際春:《企業、公司溯源》,載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1卷,40頁,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
企業與法人、公司等概念不同,它並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是一種作爲客觀事實的社會現象,一種相對獨立且持續存在的各生產要素相結合的組織體.因此,很多時候,企業被法律視爲權利的客體而存在,而非主體意義上的「人」,認爲作爲權利客體的企業是用以從事經營活動的財產綜合體.作爲財產綜合體的企業在整體上是不動產.企業在整體上以及企業的一部分可以是買賣、抵押、租賃和與設立、變更和終止物權有關的其它法律行爲的客體.作爲財產綜合體的企業包括所有各種用於其活動的財產,其中包括土地、建築物、構築物、設備、器材、原料、產品、請求權、債務,以及對使企業、企業產品、工程和服務個別化的標誌的權利和其他專屬權,但法律和合同有不同規定的除外.【參見《俄羅斯民法典》第132條,黃道秀、李永軍、鄢一美譯:《俄羅斯民法典》,1版,第70—71頁,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年.】
德國的主要法學流派也一直傾向於認爲企業是一種法律客體.【參見(德)托馬斯.賴澤爾:《聯邦德國的企業法理論》,載《法學譯叢》1998年,第1期.】
也有學者嘗試從經濟學角度把握企業的概念,依新古典企業理論,把企業組織視爲投入和產出之間的生產轉換函數.企業是一個生產單位,它設立的目的是爲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其功能是把土地、勞動等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等生產要素進行投入並轉化爲一定的產出.【趙曉雷著:《現代公司產權理論與實務》,1版,第48頁,上海,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
對於企業存在的合理性從不同角度進行解釋:組織行爲理論主要從內部成員權力分配、互相依賴和利益衝突的角度來理解企業;經營管理理論強調所有權和控制權的分離以及這種分離對企業行爲的影響;新興的企業能力理論則從內部核心能力的培養與發展的角度探究企業的祕密.【參見高程德主編:《現代公司理論》,1版,第38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
運用經濟學的方法研究企業和公司(Company)制度在英美法國家是十分流行的,我國學者近來在這方面也有所嘗試.由於公司的運作機制,經濟學自然可以向那些對研究公司活動感興趣的人提供有價值的深刻觀點.在美國,經濟分析可以說是公司法學術研究中最具影響力的學術派別.【(美)W.T愛倫:《公司法中的合同和共同體》,載《1993年華盛頓和李法律評論》第15期,第1399頁.轉引自(加)布萊恩 R.柴芬斯著,林華偉、魏旻譯《公司法:理論、結構和運作》,1版,第1—2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我國學者對企業的界說相對簡單,既無大陸法之嚴謹,也無英美法之深刻,一般僅限於經濟組織的含義,且常與法人、公司等法律概念相混淆.有學者認爲,企業一般就是指從事生產和流通,給社會提供商品或勞務,爲盈利而進行自主經營,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李占祥:《積極創建社會主義企業管理學》,載《經濟理論與經濟管理》,1984年第4期.】
有學者認爲,企業是指依法成立並具備一定組織形式,以營利爲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劉文華主編:《新編經濟法學》,1版,第65頁,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
企業的特徵主要有三個方面:1從企業存在的社會性質和功能的角度來看,企業是獨立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商業服務的經濟組織;2從企業的生存和發展的目的來看,企業以盈利爲其活動宗旨;3從企業存在的法律條件來看,企業必須依法成立並具備一定的法律形式.【參見甘培忠著:《企業與公司法學》,1版,第3—4頁,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
近來,也有學者借鑑新古典理論和法律與經濟學派的分析,認爲企業是指各種要素的投入者(人力資本和非人力資本的投入者)爲了營利的目的而聯合起來的一種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地位的契約組織.【馬俊駒主編:《現代企業法律制度研究》,1版,第6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
還有學者廣泛參考國外立法實踐和法學理論,認爲,企業是經營性的從事生產、流通或服務的組織.這一定義包括:1.企業是具有經營性的實體.但經營性不等於經濟性.2.企業通常爲一定的團體或組織體.但在理論上和實踐上,企業與個體經營是不分的.3.企業的經營具有持續性.這一點將其與流動攤販、業餘的製作販賣、一次性交易等非固定、非穩定的經營行爲區別開來.4.企業必須依法設立.【參見史際春著:《國有企業法論》,1版,第2—5頁,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
企業與公司的區別
公司是企業的一種形式
1、公司與獨資企業
獨資是由單獨一人出資設立,由一人擁有和控制,並由一人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獨資企業與公司的財產關係不同,獨資企業的財產由獨資企業主所有,企業本身不享有所有權,而公司有自己獨立的財產,它形成與股東的出資.在股東出資之後,股東便不再享有對該出資的所有權,而由公司享有對該出資的所有權.
獨資企業由獨資企業主承擔無限責任,即企業主應當以其個人的全部財產而不是僅以其投資與該企業的財產對債務負責,而公司對其債務以其擁有的資產獨立承擔責任,其股東只承擔出資額範圍內的有限責任.
2、公司與合夥
合夥是指兩人以上按合夥協議,各自出資,共同經營組成的營利性組織.合夥包括個人合夥與合夥企業兩種.合夥的財產歸全體合伙人共有,而公司的財產卻並不是由股東共有的,而是由公司作爲一個獨立的主體對財產享有所有權.在責任的承擔上,合伙人對合夥債務承擔連帶無限責任,即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合夥債務時,合伙人須以各自所有的財產對其應分擔的債務負責.而公司的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企業與公司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七個方面:
1、成立的基礎不同.公司以章程爲基礎而成立,而企業是以合夥協議爲基礎而成立的,當然,合夥協議的約定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2、當事人之間的關係不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之間是典型的資合關係,雖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一點人合性,但由於有限責任制度的存在,資合的色彩更重.企業的合伙人之間就是靠人合關係成立的,具體說就是靠人與人之間的信任基礎來成立的,所以合伙人之間依附性關係比較強,信用度也要求得比較高.
3、主體地位不同.公司是法人企業,它能夠以自己的財產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它不能對外以企業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企業的財產不夠償還債務時,還要靠合伙人的個人財產來償還.
4、承擔責任的責任方式不同.公司的股東都是承擔有限責任,而合伙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5、規模大小不同.企業一般規模都比較小,因爲它靠人的信用基礎來成立,其規模不可能太大.而公司特別是股份有限公司,規模會很大,股東也人數衆多.當然,也會有些合夥企業的規模會比較大,但一般的合夥企業的規模都小於公司.
6、出資方式不同.企業的合伙人可以用勞務出資,而公司的股東卻不行.
7、註冊資本的要求不同.設立企業沒有最低註冊資本限額的規定,而設立公司卻有資本最低限額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最低註冊資本額爲10萬元—5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的最低註冊資本額是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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