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羅宣言中說的一切島嶼包括釣魚島嗎
題目:
開羅宣言中說的一切島嶼包括釣魚島嗎
解答:
最近,中日間關於釣魚島的博弈繼續在國際法理和道義層面展開.中國總理李克強當地時間26日訪問德國波茨坦時表示,日方應遵守《波茨坦公告》及《開羅宣言》,歸還竊取的中國領土.日本官房長官菅義偉回應說,日本戰後領土問題的最終依據是《舊金山和約》.外交部長王毅表示,日方表態缺乏常識,不可理喻.《波茨坦公告》第八條明確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開羅宣言》的主要內容即是將日本所竊取的中國之領土歸還中國.這些都是客觀史實,不容否認.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普薩基以涉釣魚島歸屬爲由避談波茨坦公告法律效力.幾方你來我往,看得大家眼花繚亂.
那麼,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能夠決定釣魚島歸屬嗎?
我們看看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是怎麼說的:
開羅宣言原文:三國之宗旨,在剝奪日本自從一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戰開始後在太平洋上所奪得或占領之一切島嶼;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羣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我三大盟國稔知朝鮮人民所受之奴隸待遇,決定在相當時期,使朝鮮自由與獨立.
根據以上所認定之各項目標,並與其他對日作戰之聯合國目標相一致,我三大盟國將堅忍進行其重大而長期之戰爭,以獲得日本之無條件投降.
波茨坦公告:(八)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撇開對於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法律效力等的所謂「質疑」,我們完全承認這兩個國際文件的重要意義和效力,並且作爲戰後國際秩序的重要基礎,必須得到維護.
但是,要用這兩個文件來直接決定釣魚島歸屬,則存在困難.
一則,兩個文件都沒有點出「釣魚島」的名.對於文件中直接提及的東北、台灣、澎湖等地,其歸屬已按照兩個文件的要求進行了處理,但是由於沒有直接說到「釣魚島」,那麼要用文件來處理其歸屬,就必須往文件上提及的內容上靠,比如,是否屬於「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是否屬於「台灣附屬島嶼」?大家知道,在《馬關條約》中,釣魚島的字眼也沒有出現,於是,問題就又回到「釣魚島」是否被日本所「竊取」,是否屬於台灣附屬島嶼等經久不衰、各執一詞的爭執上去了.
二則,兩個文件都是原則性、指導性的文件,要把原則落地,還必須用更具體的文件說明,否則,所謂「吾人所決定之其他小島」包括哪些,豈不是成了一筆糊塗帳?
這就是日本和各交戰國簽訂的「和平條約」.
那麼「和平條約」又怎麼來劃分釣魚島的呢?日方提到的是《舊金山和約》.
舊金山和約由不包括中(大陸和台灣當局)、蘇但包括美英等在內的其他48個戰勝國與戰敗國日本於1951年9月8日在美國舊金山所簽訂的和約,並且於1952年4月28日正式生效. 該合約主要是爲了解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日本的地位問題,合約的第二條聲明日本承認朝鮮獨立、放棄台灣、澎湖、千島羣島、庫頁島、南沙羣島、西沙羣島等島嶼的主權.因此,中方不予承認,但是不能否定其他的48國對此條約的承認.
但是日本方面面對的問題有兩個,一是,《舊金山和約》也沒有點釣魚島的名字.二則,《舊金山和約》中方不予承認.
那麼,中國和日本又怎麼來解決按照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原則處理戰後遺留問題,實現關係正常化的呢?因爲,如果不解決戰後遺留問題,法理上中日兩國就仍然是交戰狀態.但是,這並不現在的情況.
這裡,就要提到另外兩個外交文件:
一、《日台和約》(所謂「中日和約」). 和約依照舊金山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列島、西沙羣島及南沙羣島之主權,但也沒有提及釣魚島.
二、對於大陸而言,《日台和約》當然也是不能接受的「非法文件」,那麼大陸和日本的關係,就是由《中日聯合聲明》來加以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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