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論文提綱.論題:近年來,司法與網絡輿論之間的張力不斷凸顯,那麼作爲審判機關應當如何看待和應對網

題目:

高分求論文提綱.論題:近年來,司法與網絡輿論之間的張力不斷凸顯,那麼作爲審判機關應當如何看待和應對網
論文至今毫無頭緒,想了很多小方向,但是都不是很好,能給點關於方向和提綱的建議.

解答:

  網絡輿情,指的是通過網絡表達和傳播的各種情緒、意見和態度.由於網絡傳播具有即時性、廣泛性、互動性等特點,網絡輿情又容易形成網絡羣體事件,即網民爲了某種相同或類似的目的,自發地、無組織地利用網絡大規模地發布和傳播某一方面的信息,製造輿論、發洩不滿或發表評論,以達到轟動效應或實現某一訴求.
  如何理性對待網絡輿情,尤其是如何合理定位網絡輿情與司法獨立之間的關係,是當前不容迴避的問題.
  應當說,網絡事件是由「合力」促成的.筆者認爲,對權力缺乏信任感以及網絡羣體的集體無意識是網絡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首先,民衆對公權力缺乏信任.一般而言,民衆對公權力信任程度源於個人長期的生活體驗,是自身對已往歷史之經驗沉澱的結果.隨著轉型時期社會矛盾不斷增多,權力機關或官員行爲失范現象不斷曝光,許多民衆通過自身的感受或間接的方式,已經積累了對一些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公權力部門的不信任.爲了質疑公權力,網民羣體利用網絡大規模地發布和傳播事件中公權力瑕疵之處(或者沒有瑕疵,只是制度本身不合理),以製造輿論、發洩不滿,最終形成網絡羣體事件.
  其次,對公權力監督的失靈.權力導致腐敗;爲了防止腐敗,必須以權力制約權力.在我國,以權力監督權力的方式包括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黨內監督等.毫無疑問,這套監督體系對規範權力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必須承認,有些監督對於防止權力越軌並沒有起到應有的效果.隨著網絡的快速發展與民衆權利意識的覺醒,在權力監督不及時、不到位的情形下,民衆開始利用網絡圍繞已發生的事件進行炒作並擴大其影響,形成規模浩大的網絡輿論大潮,嘗試以輿情監督公權力,最終達到以權力監督權力的效果.實踐證明,在一些案件中,如「周正龍拍虎案」、「許霆盜竊自動取款機案」、「鄧玉嬌案」,網絡輿情在不同程度上實現了其初衷.
  對權力的監督,除了來自權力體系內部的監督外,權力之外的監督也不可或缺.輿論監督,尤其是報刊、廣播與電視等傳統媒體的監督,應當是權力體系外監督公權力的主要力量.相對於網絡,傳統媒體在信息傳遞速度和廣度方面有其自身弱點,如報紙新聞報導要經過採訪、成稿、編輯、刊發等程序,而且其空間有限決定了其承載的信息量有限,電視廣播同樣也具有上述特點.與傳統媒介相比,網絡具有傳遞信息快、受衆面廣、承載信息量大等特點.隨著網際網路的迅猛發展,網際網路成爲網民自由公開發表信息、表達意見的渠道,網民們可以直接參與到信息的生產和傳播過程中去.
  再次,集體無意識也是網絡羣體性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社會心理學家通過研究發現,「在集體心理中,個人的才智被削弱了,從而他們的個性也被削弱了,異質性被同質性所吞沒,無意識的品質占了上風.」這種「無意識」往往表現爲衝動、易受暗示、輕信、缺乏理性思考等.它隱藏在網絡羣體成員內心深處,一旦有合適的土壤就會出來影響他們的情緒和態度.以網絡爲依託,民衆發表各種言論與意見,當某一事件出現了具有吸引力的、引導性的言論時,就會有人跟帖表示贊同.隨著跟帖人數的增加,羣體之間不斷強化著心理暗示,受到感染的民衆往往缺乏獨立的思考和冷靜的判斷,而只有目標基本一致的輿情指向.
  輿情與司法是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輿情監督司法是民衆輿論監督的體現.現代民主國家都承認輿論監督是民衆的基本權利.我國法律也十分重視輿論監督的重要作用.憲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第41條進一步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黨的十七大報告也強調,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必須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司法是現代法治的基石.司法活動運行有其內在的規律性,包括裁判者應直接與當事人、證據接觸,控辯雙方有同等機會舉證、質證,裁判結果只能來源於具有可采性的證據等,這些決定了司法活動不能受外界的干擾,否則裁判過程以及過程產生的結果就會失去正當性.我國憲法第126條也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可以說,在所有的國家機關中,司法機關與民主之間的距離是最值得斟酌的.
  不可否認,輿論監督與司法活動本身的性質之間存在著衝突.輿論監督訴諸公民的情感和常識,具有濃重的道德色彩.另外,一般大衆並不直接接觸當事人和證據,對某個事物的評判往往憑藉他人提供的信息或材料,具有單方性.一件有影響的案件或事件曝光之後,一些帖子(包括評論甚至抨擊性語言)在網民活躍的論壇、社區以及博客等公共空間中通過反覆轉載或者通過即時聊天、電子郵件等方式傳播,迅速形成輿情.隨著信息在網絡上大規模的擴散,最終演變爲網絡羣體事件,如劉湧案、黃靜案、邱興華案、周正龍案、許霆案、習水嫖幼案、鄧玉嬌案等.這些網絡羣體性事件中均有對案情具有傾向性的引導和未審先斷的評論,容易造成法官屈於輿論壓力,甚至引起領導超越法律對案件進行干預,影響司法應有的獨立性.
  當然,這並不是說網絡輿情與司法活動就是水火不容,司法不受外界影響也並不意味司法機關可以不接受輿論監督.「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審判公開是我國司法活動的基本原則之一,它要求審判過程和結果向當事人和社會大衆公開,其目的就是爲了接受大衆的監督.輿論可以及時地揭露司法過程中的不公行爲,促進司法公正.尤其是在當前,我國司法領域的腐敗形勢與其他領域同樣不容忽視,這決定了司法活動也同樣需要接受輿論監督.另外,在有些情形下,輿論還可以使司法者擺脫其他外部力量對司法活動的不法干預,最終實現司法公正.
  網絡輿情加深了民衆對權力的不信任,使權力的公信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但是,另一方面,它又給公權力與民衆之間的對話和公權力自身反省創造了機會.不容否認,很多網絡羣體性事件源於公權力的失范,就此而言,公權力應當更多地反思其自身行爲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如網絡羣體對鄧玉嬌案中民衆的不信任感源於警方的信息公開不及時.要化解這樣一種迷局,就應當從制度上保證公權力行使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另外,公權力應將網絡民意看成人民羣衆訴求的重要組成部分,認真對待,及時回應,變被動爲主動,在公權力與民衆之間展開理性的對話,加強公權力與民衆之間的互相理解,在新的高度上重構公權力與民衆之間的信任關係.
  具體到司法活動中,網絡輿情形成的網絡羣體性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干擾了司法活動,甚至影響社會穩定,但從性質上來講,絕大多數網絡羣體性事件是民意在某一社會問題上的凝聚和爆發,因此,除了對查證確屬惡意造謠生事的當事人依照法律進行制裁外,應對輿情及網絡羣體性事件持寬容態度.一方面,司法活動本身應當公開、公正,另一方面,應當允許社會大衆對其進行監督,應當對輿情進行疏導而不是封鎖,一味地迴避只會讓小道消息、社會謠言占據信息傳播的主渠道.對輿情及網絡事件應當更寬容,允許民衆以一種更主動的方式參與到司法監督中來,反而有利於促進問題的實質性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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