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

      社會由不同的個人組合而成,人與人的組合過程與方式即是從人的信息交互開始,其核心是人的承諾。

      人與人形成的實質性關系必然需要一個載體,否則就是不平等的關系,這樣的載體就是産品或服務,統稱為商品。所謂承諾即是一個人對他人所能提供的産品與服務的口頭保證,也可以稱之為口頭約定,從而使他人消除購買疑慮、促成交易。

      任何人需求滿足過程都是一個不确定的過程,一方面是由于對需求滿足載體也就是産品或服務不甚了解,另一方面是對自己的真實需求也不甚清楚,由于需求滿足過程中必然伴随着成本費用發生,所以,需求方的顧慮或者可能的風險是顯而易見。

      供需雙方供不應求的對應狀态中,需方處于劣勢,故供方無需承諾,而供過于求時承諾對于雙方來說就都顯得不可或缺了,尤其是對于供方,就成為能否與需方形成合作關系的關鍵因素了。

      供方做什麼承諾、如何承諾是供方自省自律的過程。因為承諾是供方以産品和服務為中心,針對需方在産品服務購買和使用過程中可能發生合作問題所作的公開約定,因此具有契約的屬性,也就是問題一旦發生就要按照承諾履行,也可以說承諾就是産品服務的基本組成,至于兌現承諾是否要給需方設置前置條件,比如是否再次收費,多數情形會參照競争對手的産品服務及有關承諾做出選擇,所以供方承諾必然考慮自己産品服務品質,兌現承諾則是嚴格按照最初的約定履行,由此體現了供方的自省自律,承諾必須可靠可行。

      承諾是否可信,對于需方也很簡單,首先看承諾内容是否超出了自己的預期或者與同類産品服務的供方承諾不同,超出部分是否與自己需求一緻,否則就應該警惕,尤其是不收費的承諾,更應該知道羊毛出在哪裡的道理。其次看承諾關聯的保障機制,兌現方式,如果供方缺失保障機制,供方需方在兌現時缺乏接觸機會,那顯然不可信。承諾是否可信,體現了對供方形成的他律。

      社會發展水平提高,商品結構中實體産品比例下降,服務産品比例上升,服務對需求的滿足不同于有形産品的先生産再銷售再消費過程,而是生産消費具有即時性,因此,服務産品的銷售本質上就是銷售承諾,承諾在現代社會運行發展中更具有了極為重要的作用。

      具有細分化需求與供應特點的産品與服務,承諾隻對有限的範圍即細分市場産生影響,而對于社會公共服務産品,服務者的承諾就具有了廣泛的、深刻的影響。

      社會公共服務産品涵蓋公衆共同的安全需求、公平需求、發展需求以及特殊群體需求,都是社會成員的共同需求,所以服務提供者的承諾具有廣泛性。更重要的是服務提供者是否能提供無差别的、公平的服務,體現了服務提供者的理念,也對社會價值觀産生着深遠影響,所以,其承諾的影響很深刻。

      當然,服務提供者的承諾具有如此的重要性需要一個前提,就是如同一般産品服務一樣,如果供不應求,就無所謂承諾,供過于求,承諾才有價值,也就是對于社會公共服務而言,服務主體資質不被限定,有多樣多元服務提供者,社會公衆才有可能有選擇,承諾才有應有的意義和價值。

      如果社會公共服務主體資格被限定導緻公衆無選擇,那麼承諾就是謊言,就無法令人信服,社會也就無誠信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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