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細節》在法理與現實之間,洞見法治的細節。

蘇格拉底在《美諾篇》中提醒我們注意 一個悖論:一個人既不能試圖去發現他所知道的東西,也不能去發現他所不知道的東西。他不能去發現他所知道的東西,因為他知道了便沒有必要去探尋;也不能去發現他所不知道的東西,因為那樣的話,他甚至不知道他要去探尋什麼。

“我常常鼓勵法律專業的朋友通過熱點寫作傳播法治理念,自己也堅持寫法律随筆。”

“我們在從事一件有意義的事情,但是遇到阻力時又會覺得毫無意義。”

“法治在我看來,隻是一種悖論性的存在。法治要維護社會秩序,同時又要限制維護社會秩序的力量本身,防止它成為破壞社會秩序的力量。”

法律在不斷進步,法治的細節在不斷完善,這種進步與完善是通過一代又一代的法律人與民衆共同實現的。

唯願公平如打水滾滾,使公義如何江河滔滔。

人生唯一确定的就是不确定的人生。

法治的存在就是人類對“相對确定”的追求。

道德、宗教也能維護秩序,但它們主要通過改變人的内心來維護秩序,而法律則是以看得見的懲罰對人們的外在行為進行規範,以此來約束人們的不當行為,捍衛社會秩序。

馬丁.路德.金:法律不能使得一個雇主愛我,但它能管制他,使他不能因為我的膚色而不雇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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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隻能做自己能力範圍内的事情,你要接受這個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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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喜歡窺探他人,但是不願自己被窺探,這是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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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隻有站在偉大的觀念上,才能感到自己的高貴和價值。偉大的觀念創造偉大的人類,我一直覺得,大學之大不在大樓,不在大師,更不在大官,而在于偉大的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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