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 關于彩禮返還的新規,你了解嗎?
(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于202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905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新規重點明确了以下四個方面的内容:
一是重申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第一點其實是一個強調,索取财物它本身違反了婚姻法,違背了公序良俗,是不道德的。所以,一旦當事人有以彩禮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會支持返還。民法典第1042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是明确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别。
第二個内容至關重要,簡單點來說,就是哪些是法定的彩禮範圍?與一般贈與的區别在哪裡?
前面我寫過關于“無償贈與”方法的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贈與物已經給付,除符合法定撤銷權相關規定,基本就要不回來了。
“彩禮返還”,說明彩禮已經給付,就是送給了對方,如果按照贈與來理解,基本就不能拿回來,所以新規結合時下關于彩禮糾紛的實際情況,重新予以明确。
關于彩禮,特指基于當地風俗習慣,為了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的較大價值的财物。
一般贈與,指為增進感情而贈與的一般性财物,不屬于彩禮。此類财物或支出,金額較小,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包括:一方在節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等。此類财物或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為了增進感情的需要,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三是明确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一定情況下雙方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
關于訴訟主體,就是指哪些人有權就彩禮返糾紛發起訴訟。問題基本就是雙方父母能否作為訴訟當事人,夫妻或戀人雙方作為當事人,肯定是訴訟主體。
《規定》充分考慮中國的傳統習俗:兒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辦,接、送彩禮也大都有雙方父母參與。對此進行區别對待。
在婚約财産糾紛中,明确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對離婚糾紛,主要為解除婚姻關系的,明确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為夫妻雙方。
四是完善彩禮返還規則。
一是已經結婚并共同生活,一般不予返還。
在此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并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應予以支持。
閃婚閃離或已婚未共同生活都不在此列(結婚了,不一定不還)。
對借婚姻索取财物與彩禮的情形也要除外(騙婚的,一定要還)。
這裡強調的是雙方長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應當作為确定彩禮是否返還以及返還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
二是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共同生活,一般不予返還。
這條規定裡,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原則上彩禮應當予以返還。
若已經“共同生活”,雖未登記,但有“夫妻之實”,尤其是曾經有過妊娠經曆或生育子女等情況,可以不予返還(沒結婚,不一定要還)。
(二)
終上,彩禮還不還?可以歸納為:
1、已辦結婚登記:原則上不返還,例外時要返還——1.未共同生活;2.共同生活時間短(閃離);3.金額過高(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
【案例】
結婚半月就離婚,20餘萬元彩禮退還
夫妻雙方婚後生活不足半月,女方以“性格不合”為由起訴離婚,可男方給付的20餘萬元彩禮該怎麼辦呢?近日,仙桃市人民法院适用“彩禮新規”,成功調解一起離婚涉彩禮糾紛案件,當事人當庭返還彩禮203800元。
2022年,李某(男)與張某(女)經人介紹相識,2023年1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戀愛期間,李某多次向張某轉賬、發紅包,以增進雙方感情。結婚前,李某向張某給付現金彩禮15萬元,并為張某購買“三金”。
婚後,雙方争吵不斷,2024年2月,張某以“三觀不合、性格不合”為由,向仙桃法院起訴離婚,李某表示同意離婚,但要求張某返還彩禮共計20餘萬元。
受理該案後,仙桃市人民法院辦案法官經了解,李某、張某婚後生活不足半月便開始分居,雙方就彩禮數額及退還事宜争議較大。辦案法院多次組織雙方進行“線上+線下”及“背靠背”調解,并就“彩禮新規”的内容向雙方當事人“随堂普法”,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涉彩禮糾紛典型案例進行釋法明理。
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緻意見,張某當庭返還李某彩禮款及茶錢165000元、紅包及“三金”價值38800元,共計返還203800元。
2、未辦結婚登記:原則上要返還,例外時不返還(或酌情返還)——1.共同生活,有夫妻之實;2.女方懷孕、生育、終止妊娠
【案例】
訂婚後共同生活數月,彩禮退一半
張某(男)與阮某(女)于2023年8月經人介紹認識,後于2023年10月按照農村風俗舉辦訂婚儀式,訂婚儀式上張某交給阮某彩禮10萬元及三金。
訂婚後,二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由張某負擔生活開支。後因瑣事二人發生争吵,無法調和,二人協議和平“分手”,但“退彩禮”雙方無法達成一緻意見。
張某主張阮某退還全部彩禮,并要求阮某支付共同支出的一半,阮某則認為自己與男方同居生活幾個月,期間懷孕後又流産,身體遭受創傷,故彩禮隻願意退還5萬元及三金,另認為生活支出系共同支出,不應返還。
因雙方未達成統一意見,男方向湖北省鹹甯市通山縣人民法院南林人民法庭提起訴訟。法庭收到訴狀後,迅速與被告所在地的人民調解組織聯系,在人民調解員的前期充分溝通後,雙方當事人來到法庭進行調解。
經過法官依據“彩禮新規”現場釋法明理,二人最終達成一緻意見,由阮某返還彩禮5萬元及三金,阮某現場履行完畢,後經二人申請,法院對該協議進行司法确認。
3、騙婚索取彩禮,必須返還。
(說明:案例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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