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動D422 【自由裁量權】是基于【良好判斷力】提前交付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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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對法律術語“自由裁量權”感興趣,屬于直覺裡覺得隐隐重要,隻是仍在未得要領、要義的階段。

【自由裁量權】是指權力主體對自己所享有的權力在法律授權範圍内進行自由處分的權能。

自由裁量權包括【行政自由裁量權】和【司法自由裁量權】。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國家賦予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範圍内有一定選擇餘地的處置權力,涵蓋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多個方面。

【司法自由裁量權】是指法官或審判組織在事實認定正确的基礎上,根據自己的認識、經驗、态度、價值觀以及對法律規範的理解而選擇司法行為和對案件作出裁判的權力。

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為了連接抽象的法律和具體的事實,更有效地實現實質正義。不論是行政自由裁量權還是司法自由裁量權,都必須以法律授權為前提,不能超過合法限度。

以上度娘科普系正版解說之外,你或會發現原來:

【自由裁量權】是讓渡給【良好判斷力】的自由空間,是對判斷者【尊重規則】的信任。

這幾乎可以直接應對人們常會說起的,關于“判斷者”的以下悖論 ——

如果你【尊重規則】,你就可以不遵守規則;如果你不尊重規則,你就必須【遵守規則】。

同樣是【尊】,【遵守】是外在的關于【行為】的指引和約束,而【尊重】則是關于内在秩序和排序,與【身份】和【系統】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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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以上理解六層次的圖示,一望便知:

- 【行為】,包括由行為訓練出來的能力,屬于下三層,需要人們恪己【遵守】;

- 而上三層,處于由信念、價值觀“喂養”大的高位指導态的,是【身份】和【系統】。

上三層指導下三層,【海拔】不同,【自由度】不同。

由此,這裡的“自由”又到底指的是什麼呢?

推薦諾貝爾獎獲得者、“行為經濟學之父”丹尼爾·卡尼曼《噪音》的萬維鋼老師告訴我們:

【自由裁量權】裡的自由,僅僅是我們探索的自由,調動一切有用信息的自由,學習相關知識的自由,直接運用邏輯而不必接受生硬命令的自由 —— 而絕非是放任、完全放飛的自由。

自由裁量權不是“我心中【想】是什麼就是什麼”,而是“我【發現】世界是什麼就是什麼”。

如果你的判斷力強,你就配得上擁有【标準】;如果你的判斷力弱,你就隻能擁有【規則】。

【标準】這個詞:上遊、輕松、兼具彈性與韌性,而【規則】更嚴苛、冷厲、刻闆、不容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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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水沐,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之内。

在緊急、危難和需要時,判斷力強的人,不但制定【标準】,更能善于運用判斷的【規則】。

也于是,你不得不說,所謂【拓維】就是在不斷地破框,解除我們過往曾被植入的【限制性信念】,去向【信力與願力】當家的自主态,以【判斷力】為翼,漸入自由之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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