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邊界
談及人的自由,首先需要一個前提,那就是人擺脫了生存的壓力,也就是說,一個疲于奔命的人是無所謂自由、無法擁有自由的,換言之,自由即是指人的生活狀态。
自由是正常的人希望的生活狀态,但現實社會中又不乏對自由心生恐懼的人,這種恐懼包括對他人自由的恐懼和對自己自由的恐懼,前者懼怕他人自由使自己利益受損,後者懼怕自己自由使自己利益受損,顯然這都是對自由的誤解。
自由是人在社會環境中擁有的自主行為範圍的表現,也就是自主決定願意、敢于、能夠做的事以及做事的方式,其中,“願意與敢于”體現了人的自由的精神狀态,“能夠”反映了人自由的行為狀态。
如果人獨立存在,不與任何人有社會聯系,自由即是一個人在自然環境中的狀态,然而,人處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中,自由就不是一個人能夠決定的狀态,而是特定社會環境中人際關系的基本形态,這種基本狀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人們具有相對的自由,一種是有人有自由有人沒有自由。
特定社會中有人有自由有人沒有自由,那麼有自由的人也是表面的自由,實質上沒有自由。因為自由包括密不可分的精神自由和行為自由兩種要素,行為自由是精神自由的表現,精神自由是行為自由的基礎,也就是人是行為與理念的統一體,這兩種要素分開,人就會出現精神問題。
而在這種特定社會中,有自由的人隻有行為上的相對自由,沒有精神上的自由,行為上的自由是其所處不同社會層級身份、地位的體現,而精神上沒有自由是因為不同層級、不同人之間缺失信任導緻的必然狀态,不僅在有行為自由的群體内相互提防,而且對沒有行為自由的人群也要竭力戒備。
如果社會中人都擁有相對的自由,這種相對性首先體現在人的行為理念、行為條件與行為能力上的對應關系,也就是沒有人是萬能的,即便願做、敢做、能做,還需要自己會做,如果不會做,那麼就不可能有相應的自由。
其次,特定社會中,自由的相對性還表現在行為主體與行為客體的對應關系方面,也就是無論主體客體能力條件差異大小,行為主體都不可能無視行為客體的利益,隻會由于主客體能力條件差異在利益均衡點上有不同。
可見,不論什麼社會環境形态,人的自由都是有邊界都不可能是絕對的,不同之處是有人有自由有人沒自由的社會的界限是隐形的,人們具有相對自由的社會的界限是顯性的。
隐形自由界限使得人的行為與理念分離,導緻人的精神分裂、精神障礙,這也成為社會不正常的根源,這樣的社會腐朽堕落成為必然。
顯性自由界限使得人有明确的行為準則,在精神自由與行為自由方面保持一緻,更為重要的是,由于理念與行為統一,為了能夠提升自己自由度,個人會在自身能力方面努力,能力提升促進知識探究、認知提升,進一步促進理念轉變,因此,這樣的社會中才有了發展進步不竭的動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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