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核第一單
今日上午,劉律師傳我兩份市自然資源局行政決定書,一份是行政處罰決定書,一份是責令限期拆除建築決定書,讓查找法律依據,審核兩份決定書法律風險。
網上查了《行政強制法》《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核實行政處罰決定書合法合規,但對《責令限期拆除建築決定書》存疑!
随後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又查《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辦法(2014年4月10日國土資源部令第60号公布 根據2020年3月20日自然資源部第1次部務會《自然資源部關于第二批廢止和修改的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明确國土部門沒有強制執行權,但當事人對于起訴責令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的起訴期限隻有15日。當事人在收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後,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免錯過起訴期限導緻喪失訴權。
由此判斷第二份決定書内容錯誤,應為無強制執行權的部門申請法院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的催告書,這屬于告知性和過程性行政行為,不具有複議性及可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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