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影響

      社會環境中,無論個人行為是否有意識都會産生一定的影響,有的是表現在自然環境方面,有的表現在社會環境方面,有的是正面的影響,有的是負面的影響,關注個人影響,就是從自我的角度加以檢視、反思,從而在後續的行為過程中自覺地糾正、改變自己的行為,以便于發揮自己積極的作用,完善、成就自己。

      個人的行為有言語和行動,言語和行動都是個人理念的反映,隻是言語具有表象特征,行動更能夠體現個人真實,如果言行一緻,就能夠在具體行為過程中放大個人影響。

      個人行為的積極影響表現在對自然環境敬畏和維護,還表現在對社會環境文明、進步具有的促進與推動上。也就是就影響結果來看,自然環境不會由于個人行為受到破壞,而且從長遠看有助于相關人的生存與發展,而不是隻對自己有利;社會中人與人之間體現出和諧、平等,沒有歧視,更沒有欺騙、欺壓等不公。

      現實中,個人行為仍舊存在許多負面影響,有的是無意識的行為反映,也就是在具體行為上,行為人缺乏明确動機,但結果有害。有的是在行為之前就存心可疑、發心不良,這種行為在具體實施過程中最常見的表現就是言行不一,用合乎社會規範、價值觀念的良善言語掩蓋其真實動機,實際行動上始終以其自身利益為核心,斤斤計較、針鋒相對就是其行為特征,所以,對于這種欺騙行為,隻需要關注其行為表現,就可預判其不良結果,而不良影響的範圍與規模則取決于行為人擁有的地位及其具有的角色。

      個人影響是個人需求滿足過程中行為結果的外部效應,從個人角度,個人需求滿足動機與行為都是正常的、客觀的,但是,如果其外部效應是對他人和對自然環境有害就是極端錯誤甚至醜陋的。

      如果滿足需求稱為自私(這種自私隻是對客觀事實一種表述,不屬于觀點陳述),那麼損害他人與自然環境來滿足自身需求就是自私自利的,長遠來看,對自然對他人不利,對自己也同樣有害,因為,這種負面影響不斷累積,就會導緻環境破壞不可逆,最終所有人都成為受害者。

      承認每個人都有需求,也都有需求滿足的權力,即是人平等理念的體現,而由于人的能力差異,所以在具體的需求滿足過程中就需要通過自我約束和社會文化與法律約束避免人的自私自利行為的危害。

      自我約束真實地體現了自我理念,社會文化是自我理念的集中反映,法律又是社會文化的産物,所以,如果沒有自我約束,社會文化與法律約束就很難有作用。

      自我約束最重要的是在群體或組織中個體的約束,尤其是具有特殊地位、扮演重要角色的人的自我約束,在群體或組織中,人容易産生一種錯覺,就是因群體或組織的名義無法從組織、群體角色中分離出自我,以至于沒有自我,這也就沒有自我約束可言了。

      自我約束的價值反映在社會與自然環境上,更重要的是體現的自我方面,因為,擁有自我意識的人,反思是一種習慣,一旦缺乏自我約束,行為産生負面影響,即會在反思中形成心理焦慮,這樣,活着就是熬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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