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的意義是什麼最好以調研報告的格式答~法院爲什麼要進行調解

題目:

法院調解的意義是什麼
最好以調研報告的格式答~
法院爲什麼要進行調解

解答:

法院調解 又稱訴訟中調解.包括調解活動、調解的原則、調解的程序、調解書和調解協議的效力等.是指在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民事權益爭議自願、平等的進行協商,達成協議,解決糾紛的訴訟活動和結案方式.是當事人用於協商解決糾紛、結束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審結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和當事人進行的訴訟行爲,其調解協議經法院確認,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遵循查明事實,分清是非、自願與合法的原則,調解不成,應及時判決.法院調解,可以由當事人的申請開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開始.調解案件時,當事人應當出庭;如果當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經過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到場協商.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並儘可能就地進行.除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應當公開調解.在法院調解中,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符合法律規定的,應予批准.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①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②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③能夠即時履行義務的案件.④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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