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學點法律常識

        翻開這本書本來是因為以為這是一本懸疑小說。看了介紹知道是一本法律的書,書中的内容依然吸引我一口氣把它讀完了。

        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法律似乎離我們的生活很遙遠:立法跟我們不沾邊;做個好人,不幹壞事,不會犯法,執法跟我們也沒關系。然而法律似乎又和普通老百姓的生活有着千絲萬縷的聯系:《婚姻法》《勞動法》《社會保障法》《交通安全法》《金融法》……這些條條框框規範着我們的日常行為。所以,即便做個守法公民,學點法律常識似乎也是必須的。

      《洞穴奇案》這本書我個人是把它當做法律普及讀本的來看的。雖然講的是歐美的案例以及法官的判詞,但是其中關于法律、道德、意識形體的思考确實人類共通的。而且語言也不像法律條文那麼枯燥,也沒用很多的專業術語,讀起來并不費勁。

        書中有争議的疑難案件是這樣的:一群探險家(5人),被困在一個山洞裡。專業救援隊正在施救。施救難度很大,在距離成功獲救之前大約十天的時間,一名被困的探險家威特莫爾利用無線電與救援人員取得了聯系,得知救援進展困難,還然需要十天左右他們才能獲救。當時,這群探險家已經沒有了食物和水。關于在沒有食物和水的情況下,這五個被困的人是否能夠繼續存活十天,威特莫爾咨詢了醫生,得到了否定的答案。接着威特莫爾又問了醫生,如果殺掉其中一人,其他四人在理論上是否有存活的可能,雖然醫生不怎麼願意回答這種問題,但還是從專業角度給出了肯定的答案。威特莫爾提議,擲骰子選出被吃的人。但在執行這一計劃之前,威特莫爾反悔了,要求等幾天在執行吃人計劃,他的意見被其他四人無視,其他人代替威特莫爾投骰子,最終選出來被吃掉的人是威特莫爾。其他四人靠吃威特莫爾的屍體,堅持到成功獲救。關于吃人的這四個人是否有罪,14個法官分别陳述意見。其中2票棄權,7票認為無罪,5票認為有罪。書中的辯論很精彩。

觀點一:尊重法律條文,但行政長官應赦免他們。

觀點二:情況特殊,不适用自然法,應從其契約規定。

觀點三:饑餓不能成為盜竊的理由,也不能成為殺人的理由。但判有罪覺得對不起因為救他們而犧牲的十幾名救援人員。棄權。

觀點四:忠實于法律權威。有罪

觀點五:法律以人為本,應順應民意,判無罪。

觀點六:緊急避險、正當防衛均不成立。有罪。

觀點七:沒有“故意殺人”,食物匮乏并非由疏忽大意引起,受害人意願不重要。罪不緻死。

觀點八:應容許預防性殺人,一命換多命。無罪。

觀點九:如果被迫同意算同意,強奸、搶劫這些罪名都不成立,因此緊急避難成立。被告殺人是唯一的求生選擇。無罪。

觀點十:生命的絕對價值不能以數字來衡量。忍受不正義好過實施不正義。威特莫爾的反對被忽略,構成故意殺人。有罪。

觀點十一:無罪判決可能導緻悲劇重複發生。

觀點十二:法官不應懲罰一個不比自己壞的人。

觀點十三:應該廢除免責事由,達到減少犯罪的目的。判有罪。

觀點十四:無線電設備有電,說明威特莫爾是故意且自願停用設備,這說明被困人員拒絕本國法律,重新起草了新的法律。這是本案的關鍵。由于法官本人受理過無線電設備電池的相關專利案件。選擇回避。

        十四個觀點之間的辯論很精彩。我個人還是覺得應該判有罪。和第十二個觀點比較相似。

        首先,探險本來就是個高風險的事情,面臨餓死的危險在選擇從事冒險活動之初就應該充分考慮這種風險。等到危險真正發生了,剝奪一個無辜的生命來延續自己的生命,從道德層面來講就說不過去。即使法律規範通常來說,會比道德層面的要求寬松,這種行為依然是應該極力避免的。

      相信探險活動,并不會因為存在風險就停止。相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内,探險活動會持續進行,因為探索我們生存的環境是人類的本能。所以說本案中出現的情況,總有再次出現的可能。如果這個案子被判無罪,那麼會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在極端情況下選擇吃人更加沒有顧慮。但若是這個案子背叛有罪,對吃人這種事還是有一定的震懾作用的,即便不能杜絕悲劇重演,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一些悲劇。

        在讀這本書之前,我覺得執法工作很簡單,按着條文判案能有多難,就是個非黑即白的事,隻要執法人員秉公辦理,很輕松的。電視劇裡面演的壞律師,歪曲法律解釋,讓壞人逃脫法律制裁,看得讓人很生氣,但是覺得這些人隻是少數的反派。沒有壞人搗蛋,包青天隻要一身正氣就夠了。看了這本書之後,才體會到,法律工作真的沒有想象中的那麼簡單,包公不是那麼好當的。法律、輿論、道德、人性交織在一起,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大家都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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