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死同伴,并食其身,應判死刑還是無罪釋放?——《洞穴奇案》一場法哲學的奇葩說

這周想跟大家分享一本十分有趣的書,《洞穴奇案》。乍一聽,感覺像是一本偵探小說。其實不然!這是一本被香港大學法學院院長陳文敏譽為“一生必讀的著作”。“洞穴奇案”是美國20世紀法理學大家富勒1949年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假想公案,也就是說這是一個虛構的案例。富勒還進一步虛構了最高法院上訴法庭五位大法官對此案的判決書。1998年法學家薩伯延續了富勒的遊戲,假設五十年後這個案子有機會翻案,另外九位大法官又針對這個案子各自發表了判決意見。這些判決書,反映了20世紀各個流派的法哲學思想,被稱為是一桌法哲學盛宴。

WHAT?法哲學?難道這本書隻有法律專業的同學才能看得懂嗎?錯!這本書簡直就是一場精彩絕倫的辯論大賽,是一場法律與人性的思辨較量。

我們先來看看這到底是個怎麼樣的神奇案件。

五名洞穴探險人受困山洞,水盡糧絕 無法在短期内獲救。為了維生以待救援,大家約定抽簽吃掉其中一人,犧牲他以救活其餘四人。威特摩爾是這一方案的最初提議人,但在抽簽前又收回了意見。其他四人仍執意抽簽,并恰好選中了威特摩爾做犧牲者。獲救後,這四人以殺人罪被起訴并被初審法庭判處絞刑。

現在知道這個案例有趣之處了吧?如果你是陪審團成員,你會如何判定此案?“有罪”還是“無罪”?有點難度是不是?有計劃的殺人行為就是造成了謀殺罪。但在探險者所處的特殊情況下,一個人的犧牲,來換取四個人的存活機會是不是可以被視為行為免責?這個案件的确非常複雜,充斥了法律與正義,文化與社會,人情與道德各個維度的博弈。

我相信在讀完這個案件概述後,出于同情,很多人會給出無罪釋放的判決。探險途中遇難,探險者被困持續近一個月的時間。沒有食物,渾天黑日,全世界隻剩下了恐懼。為了生存下去必須做出艱難而恐怖的決定,殺掉一個同伴并用他的身體充饑。人們相信這絕非他們主觀意願,但在洞穴深處這個與世隔絕的空間裡,他們所有的意志都隻受求生本能的控制。換做是我們自己在這樣一個無助的境地,可能也會做出與被告探險者同樣的決定。

然而,讀完十四位法官的就判決陳詞,讓我深刻感受到法律至高無上的尊嚴,以及法律與道德在社會上被分配的不同職能。在維持被告人有罪判決的幾個觀點中,以下三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01

法官捍衛法律尊嚴的義務

一次有計劃的殺人行為被法律定義為謀殺。法官的責任是嚴格遵照法律文令進行公證判決,而非依靠自身的正義觀。法令文字是标準,而正義觀卻是主觀的,因人而異的。任何帶有“道德偏見”和“政治立場”的判決都不能體現法律的尊嚴和司法的權威。

02

生命的平等性

用一命換多命表面上看來貌似是一個劃算的交易。但生命都應該是平等的,将一項絕對的權利去量化成相對的公平,本身就是不公正的體現,換言之,1個人的生命價值與4個人的生命價值在法律上應該是等價的。生命不可量化,那麼就不存在可交易,任何侵犯他人生命的行為都是不正義的,是違法行為。

03

不能構成緊急避難的理由

首先饑餓并不能成為殺人的正當理由。如果一個乞丐因為饑餓難耐,難道他就可以以正當理由偷面包嗎?其次,并不是除了殺人别無他法。有的法官認為探險者可以先吃掉自己的腳趾手指,這樣既不會有生命危險也不會侵犯他人的權益。如果認為自殘的取食方式過于殘忍并會造成出血緻死的風險,那吃掉自己的同伴不更為殘忍和恐怖嗎?最後,被困于洞中的窘境是探險者因為娛樂而甘願冒的風險。被害者是無辜的。即使被害人最終反悔抽簽的方案,也沒有對他人造成生命威脅。所以被告并不能因為緊急避難而免責。

...

如果我作為陪審團一員,我的判決意見将是被告四位幸存的探險者應該維持有罪判決。

《洞穴奇案》提出了一個錯綜複雜的哲學問題,類似于倫理學領域最著名的電車問題(trolley Problem)。這個問題讓我們深度思考法律和正義的意義,以及生命的價值。對于非法律專業的普通大衆來說,富勒的洞穴奇案,引導我們通過辯證思維,分析身邊的每一個問題及社會現象,從而形成自己獨特的思維模式,客觀全面地看待問題。既能從别人能想到的角度分析問題,也能從别人想不到的角度分析問題。總而言之,這是一場精彩的、酣暢淋漓的思辨角鬥。對我而言,整個閱讀體驗也是一次從“牆頭草”到産生獨立觀點的鍛造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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