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到底誰該冷靜?
這兩天,“離婚冷靜期”上了熱搜,不論是微博還是朋友圈,經常能看到“我反對”的聲明,這讓CC都忍不住看看,到底出台了什麼樣的條例,引起這般“天怒人怨”。
原來是,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中設置了30天“離婚冷靜期”,簡單來說,要想離婚,先去登記申請,然後等待30天,期滿後,雙方沒有異議,就一起去申請領離婚證。要是任意一方到期後沒來申請,離婚登記就撤銷了。網上鋪天蓋地的反對意見,主要是反對這30天的冷靜期。
反對者之聲
網上很多篇“爆款”文章,提出反對意見,甚至不惜拿革命前輩說事。先讓我們看看,這些文章反對的理由是什麼,是否站得住腳?
1、離婚“冷靜期”是對婚姻自由的背離。
理由:讓全員強制進入“離婚冷靜期”,是對婚姻自由權某種意義上的背離,也是對公民理應對自我負責行為的承擔義務能力所做的剝奪。
質疑: “婚姻自由”這帽子有點大呀,一旦用到“自由、公平”這樣的詞眼,那是極具“煽動性”的。
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那麼自由的意思是否等于“想幹嘛就幹嘛呢”,答案肯定不是。離婚自由不等于今天提出離婚,明天就得離完。冷靜期的設置增加了離婚的程序,但不是剝奪離婚的權力。将冷靜期上升到自由層面,未免有些誇大。
2、“沖動型離婚”是極少數人情況,“冷靜期”卻強迫絕大多數人為此買單。
理由:根據《2016年中國婚戀調查報告》等相關調查,閃婚閃離、草率結婚離婚的人不足5%,絕大多數人都是經過深思熟慮決定婚姻大事的。法律不應該用小部分人的情況來一刀切地對待整個想要離婚的群體。
質疑:沖動型離婚屬于少數人行為,我相信,大多數走到離婚這一步的夫妻,都經過“漫長”地痛苦與糾結,畢竟離婚不是兒戲。針對這個調查,我們還需要追問一下,如何定義“閃婚閃離”?調查的樣本人群是多少,是否具有代表性,有沒有進行年齡、地域分層?跟這個調查結果不同的是,參與立法的專家卻說沖動型離婚率在上升,那麼誰說的才是真實情況呢?這需要去核實。
暫先抛開這些研究不談,既然都是深思熟慮的成年人,這麼一個重大人生決定,多考慮30天,不更加穩妥嗎?注意,這是30天,不是30年。
什麼樣的人,會連這30天都等不了呢?網上很多文章,都列舉了非常多“家暴、财産糾紛、弱勢群體受欺負”等等例子,措辭都是歇斯底裡。這就是絕大多數文章提到的理由:
3、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很可能給弱勢一方帶來更大痛苦。
理由:一方利用“離婚冷靜期”,隐藏、轉移、變賣或毀損共同财産;惡意借貸或者與親友串通僞造借條、制造共同債務;加劇施暴、虐待、嚴重威脅等行徑,毀滅出軌、家暴證據等等,使弱勢一方陷入絕境。
質疑:離婚無非兩種情況:一種雙方好聚好散,協議離婚。另一種,一方因為各種原因不願意離婚。如果出現諸如“家暴、重婚、吸毒”等等情況,那麼不适用協議離婚,可以訴訟離婚。訴訟離婚不需要“冷靜期”。
不可否認,有些離婚案件就特别麻煩,弱勢方受到身心摧殘。但這不是30天冷靜期所帶來的痛苦,而是婚姻關系帶來的痛苦。這樣麻煩的離婚案,在沒有冷靜期時,處理起來也很棘手。試問,對于那些“耍流氓”一樣的施暴者,一個離婚證就能讓其收手不再糾纏嗎?
對于弱勢群體的保護,已經是另一個法律範疇,不僅僅是取消離婚冷靜期所能提供的。這需要出台相應的保護法規及健全救助機制。比如,設立和完善人身保護令,反家暴立法,加強對弱勢群體的法律及經濟援助等。此次出台的民法典就有規定,夫妻雙方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按照這條法規,在離婚冷靜期,如果有人試圖用大肆舉債來報複配偶,恐怕會“賠了夫人又折兵”。
4、既然離婚如此艱難,那結婚需謹慎,可能導緻結婚率與生育率下降。
理由:任何一種關系模式,如果隻有順暢的進入機制,沒有順暢的退出機制,都會影響人們選擇進入的意願,讓人們變得謹慎。結婚也同樣如此。當離婚的成本變高,變成不能說離就離,而是經曆一個月離婚冷靜期的拷問才能離時,對于那些想要步入婚姻的人們來說,無疑增加了望而卻步的可能。
質疑:結婚是兩個獨立個體你情我願的事情,但離婚卻不僅僅是兩個人的事情,有錯綜複雜的經濟利益牽涉其中,如果涉及未成年子女,更涉及到未成年人利益。離婚必然會比結婚更麻煩,因為有很多利益、權益、義務關系需要再安排。
對于深思熟慮的成年人來說,是否結婚難道不該以感情為基礎來考慮嗎?因為離婚太麻煩,而不願意結婚的人,就像怕便秘,而選擇不吃飯一樣。難道當你遇到對的人,你會因為将來可能離婚有些難,而選擇不結婚嗎?誰結婚時不是沖着白頭到老去的呢?
法律的思考
1、離婚率逐年升高
“離婚冷靜期”的出台背景是離婚率逐年的上升。有人提出離婚率上升背後是否有離婚太容易引起呢?這有待商榷。
《婚姻家庭法》一書中指出評價離婚的法定理由,一定要從當時的社會條件出發,結合現實生活中的離婚現象及其發展趨勢,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斷。
在離婚率逐年升高的背景下,民法典提出離婚冷靜期,符合現在的婚姻現狀,是《婚姻法》的必然發展結果,且這并非我國獨創。
2、婚姻法演變的必然産物
1950年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出台,規定了“一夫一妻制”等基本婚姻制度。
1980年《婚姻法》提出隻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調解無效”就可以離婚。“感情破裂原則”是抽象概括主義,這也産生了一個問題,什麼是“感情破裂”?這讓法律的安全性、确定性、可操作性等諸多價值難以實現。
2001年,《婚姻法》修訂案增加了具體離婚列舉,是抽象概括主義與具體列舉主義的結合。這樣加入一些可以把握的離婚理由,作為通常情況下認定和掌握的标準,但仍然遵循“感情破裂原則”。
“破裂原則”體現出法律語言的刻意模糊,夫妻感情具有濃厚的個性化主觀色彩及隐秘性。在實際操作層面,法官很難作出準确性判斷。就像《我不是潘金蓮》中的女主,她與丈夫假離婚,結果丈夫假戲真做。兩口子在被窩裡商量離婚的事情,法官不在現場,很難去判定事實真相到底如何。
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法律條文不可能過于具體,否則它的适應範圍就非常有限。在具體案例中,法官可以遵循法規靈活處理。冷靜期的設置,是用再次确認的機制,降低了離婚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3、法律給人穩定預期
法律不用去管那些“冷靜的”、“好聚好散”的夫妻,但法律需要管“沖動的”夫妻。法律隻管下限,不管上限,它給所有人一個穩定預期,以此讓大家安排自己的生活。冷靜期的設置告訴所有人,離婚很麻煩,在做離婚決定時,就需要三思。
離婚冷靜期能給離婚中被動方(即不是提交離婚申請的一方)足夠的時間來考慮他/她的自身情況及離婚可能帶來的後果,從而給雙方相對公平的機會,來考慮離婚協議的條件是否合理,因為主動提出離婚的一方可能謀劃已久。另外,離婚冷靜期,可以真實體驗一下雙方徹底分開的狀态,哪怕對于深思熟慮的人來說,也是有必要的。
4、“離婚冷靜期”可能帶來的問題
任何事物的演化都是從低級到高級,法律也不例外。此次出台的民法典,并不是橫空出世的産物,也是以前法律法規的延續與發展,而非曆史的倒退。離婚冷靜期的設置,試圖去解決日益增加的離婚率以及沖動離婚的問題,但其本身也會帶來一些新問題。
比如,因為有這三十天冷靜期,有可能讓登記離婚的人數增加。隻要三十天後不去領證,離婚就會撤銷。離婚可以後悔,會讓提出離婚更随意,這無形之中增加了社會成本。另外,冷靜期使得協議離婚難度加大,可能增加訴訟離婚的數量。社會關系的協調并非隻有司法這一條道,法律工具應該成為保障人們權益的最後一道門,而不是首選項。
最後,未經審視的任何觀點,我們都不要輕易接受或者否定它。我說的可能都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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