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盜與受贈
偷盜或者受贈也都是需求滿足或者說人際關系形成的方式,二者雖說形式有所區别,但有兩點相同之處,就是都是以放棄自我尊嚴為代價,因此也都是不能夠或者不願意張揚的。
偷盜即是采取隐秘的方式獲取他人财物以滿足自身需求的行為過程,顯然,隐秘、自利、偶發是偷盜具有的特征。
隐秘即是偷盜必須不被人知,既不能被被盜者知道,也不能被其他人知道,被被盜者知道,偷盜不成,被他人知情,既不利于再次偷盜,也有損臉面。
自利即是偷盜是明顯的損人利己,受損的不僅僅是被盜者,還包括其他人對于财物安全的擔憂加深,損害了社會安全環境。
偶發即是對于被盜者而言,通常被盜的情形、頻次有限,即便是慣偷,其偷盜行為也是間斷的,這種特征說明偷盜的不可持續性是必然的。
受贈即是通過展現自己的殘缺狀況獲得他人憐憫或同情來滿足自身需求的行為過程。顯然,受贈具有自賤、自利、自卑的特征。
自賤就是在公衆面前主動展示自己的缺陷,之所以自賤,說明人的尊嚴必須具備一定的客觀物質條件,一旦這種條件缺失,無論什麼方式,活着就成為沒有選擇的選擇。
自利即是之所以以自賤來博得他人的憐憫、同情,即是沒有考慮他人的需求,隻考慮如何滿足解決當下的現實需求。當然,對于捐助來說,也可能能夠體現出捐助的優勢地位,也可能能夠展示捐助者的悲憫情懷,但這些受助者并不在意,受助者隻在意自己能不能得到幫助。
自卑是指受助者在受助的過程中加劇了其弱勢地位認知,也就是在心理上的弱勢被強化,因此,無論從社會還是受助者個體角度,對于特定對象的捐助都不可以是長期的持續的。
所以說,對于人的客觀需求而言,任何一種不能夠體現自我、自主需求滿足的行為過程都不是正常的行為,都是不可能持續、長久的。
從社會運行機制建構的角度看,應該重視個體差異導緻的個體需求滿足程度的差異,也就是社會整體應該對于處于弱勢的、或者行為表現怪異的提供有效的幫助與支持,幫助其成為一個具有自我意識、自主行為能力的正常人,這樣,才可以在社會體系結構與功能上體現出社會發展進步的本質,才能夠體現社會文明。
在不平等的社會中,偷盜受助卻具有了特殊的功能。比如對于弱勢群體,通過特定的救助來展示這種社會的人文關懷,掩蓋其對于多數社會公衆利益的漠視,也就是,這樣的救助充其量不過是作秀而已。
比如對于偷盜行為采取嚴厲措施制止,以體現其作為社會運行主體的作用,借以證明其具有的價值,但卻對于自己在隐秘環境下所做的種種偷盜行為覺得心安理得、振振有辭,也就是通常所言“竊鈎者誅 、竊國者侯”。
偷盜雖然曆史久遠,有着個人與社會複雜的原因,但終究見不得人。人與人雖然差距明顯,但是無論是受助者還是捐助者都是平等的個體,捐助者捐助的絕不是憐憫,而是同情與悲憫,受助者接受的也不是施舍,而是人文關懷,是人與人之間應有的溫暖,唯有不變的是生而平等、生命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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